山东精神卫生条例草案:政府将为患者提供就业指导
精神障碍在我国疾病总负担中位居首位,我省18周岁及以上人群精神障碍患病率达到17.56%,其中严重精神障碍患病率占1.05%,心理应激事件及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件、事件时有发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草案)》进行审议。
“现有精神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还不能完全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及经济建设和社会管理的需要,精神卫生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严峻,问题突出。”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马立新作说明时表示,迫切需要在总结已有工作经验,并借鉴外省立法实践的基础上,通过地方立法为我省精神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
为进一步提高精神障碍患者的生活质量,帮助其回归社会,充分体现人文关怀,条例草案作出专门规定:一是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康复服务体系,开展精神障碍患者生活技能、社交技能训练和看护照料等工作。二是社区康复机构应当依法开展社区康复服务,安排精神障碍患者参加有利于康复的社会活动。三是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为接受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康复服务,并与社区康复机构建立双向转诊机制,提供技术支持。四是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应当帮助患者在家开展康复和参加社区康复训练,协助社区康复机构开展康复工作。五是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就业指导,为患者就业创造条件,招用康复人员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相关政策优惠。
条例草案还对“严重精神障碍服务管理”作出专门规定: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或者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危险行为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进行诊断治疗。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离开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现居住地有关单位应当为其建立健康档案,并将患者信息通报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查找不到监护人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民政等有关部门帮助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本文地址:http://www.fm120.net/content/201903/0304460220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