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检疫发展之卫生监督篇
2019-03-05 22:54来源:网络整理 阅读 : 84 次
有效建立口岸卫生防疫屏障
——卫生检疫发展之卫生监督篇
《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四章第十八条规定,口岸卫生监督是指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根据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对国境口岸的卫生状况和停留在国境口岸的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的卫生状况实施卫生监督。
口岸卫生监督最早的记载可追溯至上世纪30年代的全国主要港口鼠蚤调查工作,从此开辟了卫生检疫工作的新领域。建国后,为改善国际航行船舶等运输工具的卫生状况,消除鼠虫侵害,我国加强了口岸卫生监督工作。近年来,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通过建立健全口岸卫生监督管理机制和医学媒介监测防控机制,有效建立了口岸卫生屏障。
(文图提供:海关总署卫生检疫司 郑州海关 北京海关 上海海关)
交通工具卫生监督
口岸食品卫生监督
监督航空食品安全
对船舶的可疑食品进行快速检测
开展西藏自然疫源性疾病调查研究
口岸医学媒介生物监测
口岸成蚊监测
中俄联合开展边境口岸鼠类监测
口岸空气质量和微小气候监测
口岸空调冷凝水抽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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