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监局发布2018年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2019-03-06 16:28来源:网络整理 阅读 : 195 次

2018年,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原江苏省工商局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专项执法行动。专项行动期间,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系统认真宣传贯彻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积极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创新工作思路,强化责任担当。围绕百姓关注、社会关切、政府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以教育、医疗(包括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公共服务、社会培训、房地产、网络交易、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汽车销售维修、批发零售市场等行业领域为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重点,查处《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各类违法行为,扎实开展竞争执法工作,以大要案件查处和违法失信惩戒相结合,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共立案查处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件839件,案值29840.37万元,罚没金额4219万元,切实维护了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和促进地方经济健康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典型案例

1.江苏西德电梯有限公司实施混淆行为案。

经查,当事人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其电梯上突出使用权利人标志,不当利用了商标权利人的市场影响力,让他人对其生产的电梯来源产生混淆,误导了公众,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所列的“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连云港市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50万元的行政处罚。

2.劲爵食品江苏有限公司实施混淆行为案。

经查,当事人委托他人生产并自行经销的“劲爵”牌华夏劲爵增力酒和劲牌有限公司知名商品“劲牌”中国劲酒保健酒在外观包装上近似,误导消费者,损害了劲牌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规定,构成实施混淆行为。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做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3.上海永蝶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实施混淆行为案。

经查,当事人专业从事阀门销售,与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经营地址同在上海,在明知冠龙阀门系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商品、享有较高市场知名度的情形下,在自制的合格证及铭牌上,将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名称中的“冠龙”字号使用在所售阀门的标示企业名称中,同时在合格证及铭牌上使用与驰名商标英文字母内容相近的“KAROV VALVE”、 冠龙汉字首字母的“G L 阀门”、区号为“021”的全国服务热线等内容,混淆所售阀门商品的来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四)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的规定,构成实施混淆行为,扬州市广陵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商品74台,并处以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4.盐城市丰都米仁厂实施混淆行为案。

经查,当事人在向国家商标局提交“荷兰花海”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后,依然将“荷兰花海”标注于其生产销售的大米外包装上。而大丰荷兰花海旅游度假区系盐城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盐城市级旅游度假区,该景区自设立起正常接待国内外游客,并多次被中央电视台、新华每日电讯等媒体宣传报导,“荷兰花海”作为其创新使用的名称在国内外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已经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为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当事人的标注行为已引起公众误认。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的规定,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标识大米,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5.泰兴市永盛氟塑制品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本文标题:省市监局发布2018年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 美容护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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