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坑老会销”需要7日后悔权

2019-03-09 15:30来源:网络整理 阅读 : 99 次

黑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老年人保健产品等消费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决议》。这个决议规定,60岁以上老年人通过会议营销等方式购买的保健产品,在7日内可以无理由退货。(10月29日《华商晨报》)

会议营销原本是一种普通的营销模式,通过寻找特定消费群体,以亲情服务和产品说明的方式销售产品。但近年来,会销俨然成为不少不法保健食品企业牟取暴利的重要方式。一些经营者以“专家”讲座、低价旅游等隐秘方式,销售各类保健食品、理疗器械,不少老年人容易冲动性消费,购买大量价格高昂的商品。去年7月,国务院食安办等九部门联合印发通知,部署在全国开展为期一年的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针对保健品公司借会议营销坑骗老年人的情况,全国多地掀起整治风暴,但顶风作案的情况仍时有发生。

为了应对执法部门打击,经营者大多以口头宣传为主,没有更多文字宣传资料和视频,对于产品的功效宣传也是通过暗示达到的,涉嫌虚假宣传的证据很难获取,增加了打击难度。如今,黑龙江出台规定,老年人通过会销等方式购买保健品,可在7日内无理由退货,有望成为遏制坑老会销的利器。

2014年3月15日起实施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对于容易滋生欺老坑老猫腻的会议营销来说,同样需要“7日后悔权”。只要老年人事后冷静下来,或在子女的提醒下发现保健品名不副实,就可以退货。无理由退货,给坑老会销来了个釜底抽薪,既能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也可以避免消费纠纷。

在现实中,一些经营者“打一枪换个地方”,等前去退货时已人去楼空。因此,在明确“7日后悔权”的同时,还要有配套制度,保障无理由退货落地。在这方面,江苏的做法值得借鉴。去年7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在全国率先将“7日后悔权”范围拓展至“会议(讲座)推介”商品。同时规定,“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等商品的经营者利用临时场地开展集中式体验、宣传、销售活动的,场地提供者应当核查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向查询经营者情况的消费者提供上述信息”,从而解决会销产品可追溯的问题。只有厘清场地提供者和会销组织者的义务,给会议营销戴上“金箍”,才能从根本上遏制欺老坑老现象。

本文标题:治“坑老会销”需要7日后悔权 - 养生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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