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奥美医疗: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
2019-03-12 06:52来源:网络整理 阅读 : 84 次
[上市]奥美医疗: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
时间:2019年03月07日 20:31:16 中财网
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美医疗”、“发行人”、“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申请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9]214号”文核准,并于2019年2月19日刊登招股意向书。发行人本次发行
股票总数为4,80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发行人已承诺在发行完成后将尽
快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
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特推荐其
股票在贵所中小板上市交易。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保荐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奥美医疗用品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相同。
一、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Allmed Medical Products Co., Ltd
注册资本:374,176,938元
法定代表人:崔金海
设立日期:2002年7月24日
住所:湖北省枝江市马家店七星大道18号
邮政编码:44320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美医疗”、“发行人”、“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申请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9]214号”文核准,并于2019年2月19日刊登招股意向书。发行人本次发行
股票总数为4,80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发行人已承诺在发行完成后将尽
快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
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特推荐其
股票在贵所中小板上市交易。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保荐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奥美医疗用品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相同。
一、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Allmed Medical Products Co., Ltd
注册资本:374,176,938元
法定代表人:崔金海
设立日期:2002年7月24日
住所:湖北省枝江市马家店七星大道18号
邮政编码:443200
2
联系电话:0717-4211111
传真:0717-4225499
公司网址:
电子邮箱:ir@allmed.cn
信息披露部门:证券部
信息披露负责人:杜先举(董事会秘书)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研发医用卫生材料、无纺布制品及其它医疗用品、
卫生用品、体育用品、婴儿用品、纺织、服装;货物进出口贸易(不包括进口商
品分销业务;国家限制公司经营或限制进出口的商品或技术除外);机械设备租
赁;房屋出租;商务信息咨询服务、会务会展服务(按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核定内
容经营,未取得相关有效许可或批准文件的,不得经营)
主营业务:医用敷料等一次性医用耗材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所属行业: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处行业
为制造业(C)中的专用设备制造业(C35)
(二)发行人设立情况
1. 2002年7月,奥美有限成立
2002年7月19日,宜昌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作出《关于枝江奥美医疗用
品有限公司章程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宜市外经贸资[2002]81号),同意香
港奥美投资设立奥美有限,投资总额为571万港元,注册资本为400万港元。
2002年7月19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向奥美有限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台
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经贸鄂审字[2002]7148号)。
2002年7月24日,奥美有限取得宜昌市工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号为企独鄂宜总字第000755号,注册资本为400万港元。
电话:0717-4211111
传真:0717-4225499
公司网址:
电子邮箱:ir@allmed.cn
信息披露部门:证券部
信息披露负责人:杜先举(董事会秘书)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研发医用卫生材料、无纺布制品及其它医疗用品、
卫生用品、体育用品、婴儿用品、纺织、服装;货物进出口贸易(不包括进口商
品分销业务;国家限制公司经营或限制进出口的商品或技术除外);机械设备租
赁;房屋出租;商务信息咨询服务、会务会展服务(按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核定内
容经营,未取得相关有效许可或批准文件的,不得经营)
主营业务:医用敷料等一次性医用耗材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所属行业: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处行业
为制造业(C)中的专用设备制造业(C35)
(二)发行人设立情况
1. 2002年
7月,奥美有限成立
2002年
7月
19日,宜昌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作出《关于枝江奥美医疗用
品有限公司章程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宜市外经贸资[2002]81号),同意香
港奥美投资设立奥美有限,投资总额为
571万港元,注册资本为
400万港元。
2002年
7月
19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向奥美有限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台
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经贸鄂审字[2002]7148号)。
2002年
7月
24日,奥美有限取得宜昌市工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号为企独鄂宜总字第
000755号,注册资本为
400万港元。
2
3
2. 2004年2月,第一次增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投资总额增加到6,000
万港元,注册资本增加到3,000万港元
2004年1月8日,奥美有限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奥美有限的投资总额增
加到6,000万港元,注册资本增加到3,000万港元,增资部分由股东香港奥美以
现汇2,400万港元及等值200万港元的设备出资。
2004年2月16日,宜昌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关于枝江奥美医疗用
品有限公司有关事项变更的批复》(宜昌市外经贸资[2004]12号),同意奥美有限
投资总额由571万港元增加至6,000万港元,注册资本由400万港元增加至3,000
万港元。
2004年2月16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向奥美有限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台
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鄂审字[2002]7148号),批准其投资总额为
6,000万港元,注册资本为3,000万港元。
2004年2月16日,奥美有限完成本次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 2005年2月,第二次增加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增加到3,500万港元
2004年10月8日,奥美有限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奥美有限注册资本增加
至3,500万港元,投资总额不变,新增注册资本由股东香港奥美以现汇方式投入。
2005年1月12日,宜昌市商务局作出《关于枝江奥美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增
资的批复》(宜商外[2005]7号),同意奥美有限的注册资本增至3,500万港元。
2005年1月14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向奥美有限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
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鄂审字[2002]7148号),批准其投资总额为6,000
万港元,注册资本3,500万港元。
2005年2月22日,奥美有限完成本次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4. 2005年12月,第二次增加投资总额,投资总额增加到7,000万港元
2005年12月3日,奥美有限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的投资总额由6,000
万港元增加到7,000万港元。
2. 2004年2月,第一次增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投资总额增加到6,000
万港元,注册资本增加到3,000万港元
2004年1月8日,奥美有限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奥美有限的投资总额增
加到6,000万港元,注册资本增加到3,000万港元,增资部分由股东香港奥美以
现汇2,400万港元及等值200万港元的设备出资。
2004年2月16日,宜昌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关于枝江奥美医疗用
品有限公司有关事项变更的批复》(宜昌市外经贸资[2004]12号),同意奥美有限
投资总额由571万港元增加至6,000万港元,注册资本由400万港元增加至3,000
万港元。
2004年2月16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向奥美有限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台
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鄂审字[2002]7148号),批准其投资总额为
6,000万港元,注册资本为3,000万港元。
2004年2月16日,奥美有限完成本次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 2005年2月,第二次增加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增加到3,500万港元
2004年10月8日,奥美有限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奥美有限注册资本增加
至3,500万港元,投资总额不变,新增注册资本由股东香港奥美以现汇方式投入。
2005年1月12日,宜昌市商务局作出《关于枝江奥美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增
资的批复》(宜商外[2005]7号),同意奥美有限的注册资本增至3,500万港元。
2005年1月14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向奥美有限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
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鄂审字[2002]7148号),批准其投资总额为6,000
万港元,注册资本3,500万港元。
2005年2月22日,奥美有限完成本次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4. 2005年12月,第二次增加投资总额,投资总额增加到7,000万港元
2005年12月3日,奥美有限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的投资总额由6,000
万港元增加到7,000万港元。
4
2005年12月12日,宜昌市商务局作出《关于枝江奥美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增加投资总额的批复》(宜商外[2005]200号),同意奥美有限的投资总额由6,000
万港元增加至7,000万港元。
2005年12月12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向奥美有限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鄂审字[2002]7148号),批准其投资总额为
7,000万港元,注册资本为3,500万港元。
2005年12月15日,奥美有限完成本次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5. 2007年12月,第三次增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投资总额增加到2亿港
元,注册资本增加到9,000万港元
2007年10月28日,奥美有限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将公司投资总额增加
至2亿港元,将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9,000万港元,增加注册资本金5,500万港
元由股东香港奥美以现汇方式投入。
2007年11月16日,宜昌市商务局作出《关于枝江奥美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增资的批复》(宜商外[2007]151号),同意奥美有限的投资总额由7,000万港元
增加至20,000万港元,注册资本由3,500万港元增加至9,000万港元。
2007年11月16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向奥美有限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鄂审字[2002]7148号),批准其投资总额为
20,000万港元,注册资本为9,000万港元。
2007年12月27日,奥美有限完成本次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6. 2011年3月,第四次增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投资总额增加到4亿港
元,注册资本增加到17,000万港元
2011年1月5日,奥美有限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奥美有限投资总额由20,000
万港元增至40,000万港元,注册资本由9,000万港元增至17,000万港元,由香
港奥美以美元现汇出资。
2011年3月2日,宜昌市商务局作出《关于枝江奥美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增
资的批复》(宜商外[2011]20号),同意奥美有限投资总额由20,000万港元增
2005年12月12日,宜昌市商务局作出《关于枝江奥美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增加投资总额的批复》(宜商外[2005]200号),同意奥美有限的投资总额由6,000
万港元增加至7,000万港元。
2005年12月12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向奥美有限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鄂审字[2002]7148号),批准其投资总额为
7,000万港元,注册资本为3,500万港元。
2005年12月15日,奥美有限完成本次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5. 2007年12月,第三次增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投资总额增加到2亿港
元,注册资本增加到9,000万港元
2007年10月28日,奥美有限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将公司投资总额增加
至2亿港元,将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9,000万港元,增加注册资本金5,500万港
元由股东香港奥美以现汇方式投入。
2007年11月16日,宜昌市商务局作出《关于枝江奥美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增资的批复》(宜商外[2007]151号),同意奥美有限的投资总额由7,000万港元
增加至20,000万港元,注册资本由3,500万港元增加至9,000万港元。
2007年11月16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向奥美有限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鄂审字[2002]7148号),批准其投资总额为
20,000万港元,注册资本为9,000万港元。
2007年12月27日,奥美有限完成本次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6. 2011年3月,第四次增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投资总额增加到4亿港
元,注册资本增加到17,000万港元
2011年1月5日,奥美有限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奥美有限投资总额由20,000
万港元增至40,000万港元,注册资本由9,000万港元增至17,000万港元,由香
港奥美以美元现汇出资。
2011年3月2日,宜昌市商务局作出《关于枝江奥美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增
资的批复》(宜商外[2011]20号),同意奥美有限投资总额由20,000万港元增
5
加至40,000万港元,注册资本由9,000万港元增加至17,000万港元。
2011年3月3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向奥美有限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台
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鄂审字[2002]7148号),批准奥美有限的投资
总额为40,000万港元,注册资本为17,000万港元。
2011年3月3日,奥美有限完成本次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7. 2012年10月,第五次增加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增加到35,000万港元
2012年10月20日,奥美有限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以等值18,000万
港元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由17,000万港元增至35,000万港
元,投资总额不变。
2012年10月24日,宜昌市商务局作出《关于枝江奥美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人民币利润转增资的批复》(宜商外[2012]113号),同意奥美有限注册资本由
17,000万港元增至35,000万港元。
2012年10月24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向奥美有限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鄂审字[2002]7148号),批准奥美有限的投
资总额为40,000万港元,注册资本为35,000万港元。
2012年10月31日,奥美有限完成本次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8. 2013年1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2年12月23日,奥美有限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股东香港奥美转
让其持有的公司100%的股权,同日奥美有限股东香港奥美作出股东决定,同意
将其持有的奥美有限的100%股权转让给崔金海等12名自然人。
2012年12月20日,宜昌市商务局作出《宜昌市商务局关于枝江奥美医疗
用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宜商外[2012]134号),同意奥美有限本次股权
转让事宜。转让后,奥美有限的企业类型由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
2013年1月18日,奥美有限完成本次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加至40,000万港元,注册资本由9,000万港元增加至17,000万港元。
2011年3月3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向奥美有限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台
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鄂审字[2002]7148号),批准奥美有限的投资
总额为40,000万港元,注册资本为17,000万港元。
2011年3月3日,奥美有限完成本次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7. 2012年10月,第五次增加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增加到35,000万港元
2012年10月20日,奥美有限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以等值18,000万
港元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由17,000万港元增至35,000万港
元,投资总额不变。
2012年10月24日,宜昌市商务局作出《关于枝江奥美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人民币利润转增资的批复》(宜商外[2012]113号),同意奥美有限注册资本由
17,000万港元增至35,000万港元。
2012年10月24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向奥美有限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鄂审字[2002]7148号),批准奥美有限的投
资总额为40,000万港元,注册资本为35,000万港元。
2012年10月31日,奥美有限完成本次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8. 2013年1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2年12月23日,奥美有限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股东香港奥美转
让其持有的公司100%的股权,同日奥美有限股东香港奥美作出股东决定,同意
将其持有的奥美有限的100%股权转让给崔金海等12名自然人。
2012年12月20日,宜昌市商务局作出《宜昌市商务局关于枝江奥美医疗
用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宜商外[2012]134号),同意奥美有限本次股权
转让事宜。转让后,奥美有限的企业类型由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
2013年1月18日,奥美有限完成本次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6
9. 2013年12月,第六次增加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增加到33,145.12万元
2013年8月1日,奥美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30,145.12
万元增加至33,145.12万元,由原12名股东以合计持有的深圳奥美迪100%的股
权作价认缴。
2013年12月3日,奥美有限完成本次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10. 2014年8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4年7月10日,杜先举(作为转让方)与杜开文(作为受让方),崔金
海(作为转让方)与崔辉、崔星炜(作为受让方)分别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约定杜先举将其持有的公司2.2%的股权无偿转让给其儿子杜开文,崔金海将其
持有的公司3%的股权无偿转让给其儿子崔辉、将其持有的公司3%的股权无偿转
让给其儿子崔星炜。
2014年7月10日,奥美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上述股权转让,其他股
东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
2014年8月8日,奥美有限完成本次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11. 2014年8月,第七次增加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增加到33,322.15万元
2014年8月8日,奥美有限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将公司的注册资本由
33,145.12万元增加至33,322.15万元。新增股东金美投资、志美投资、宏美投资
为员工持股平台,增资价格为2013年末每1元注册资本所对应净资产上浮一定
比例,协商确定为4.45元/注册资本,其资金来源均为员工个人储蓄或自筹资金。
其中:金美投资以现金562.19万元增资,其中126.33万元计入注册资本、435.85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志美投资以现金134.05万元增资,其中30.12万元计入注册
资本、103.93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宏美投资以现金91.57万元增资,其中20.58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70.99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2014年8月15日,奥美有限完成本次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12. 2014年8月,第八次增加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增加到34,042.43万元
2014年8月25日,奥美有限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将公司的注册资本由
年
12月,第六次增加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增加到
33,145.12万元
2013年
8月
1日,奥美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
30,145.12
万元增加至
33,145.12万元,由原
12名股东以合计持有的深圳奥美迪
100%的股
权作价认缴。
2013年
12月
3日,奥美有限完成本次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10. 2014年
8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4年
7月
10日,杜先举(作为转让方)与杜开文(作为受让方),崔金
海(作为转让方)与崔辉、崔星炜(作为受让方)分别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约定杜先举将其持有的公司
2.2%的股权无偿转让给其儿子杜开文,崔金海将其
持有的公司
3%的股权无偿转让给其儿子崔辉、将其持有的公司
3%的股权无偿转
让给其儿子崔星炜。
2014年
7月
10日,奥美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上述股权转让,其他股
东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
2014年
8月
8日,奥美有限完成本次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11. 2014年
8月,第七次增加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增加到
33,322.15万元
2014年
8月
8日,奥美有限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将公司的注册资本由
33,145.12万元增加至
33,322.15万元。新增股东金美投资、志美投资、宏美投资
为员工持股平台,增资价格为
2013年末每
1元注册资本所对应净资产上浮一定
比例,协商确定为
4.45元/注册资本,其资金来源均为员工个人储蓄或自筹资金。
其中:金美投资以现金
562.19万元增资,其中
126.33万元计入注册资本、435.85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志美投资以现金
134.05万元增资,其中
30.12万元计入注册
资本、103.93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宏美投资以现金
91.57万元增资,其中
20.58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70.99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2014年
8月
15日,奥美有限完成本次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12. 2014年
8月,第八次增加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增加到
34,042.43万元
2014年
8月
25日,奥美有限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将公司的注册资本由
6
7
33,322.15万元增加至34,042.43万元,增资价格为2013年末每1元注册资本所
对应净资产上浮一定比例,协商确定为4.45元/注册资本,其资金来源均为员工
个人储蓄或自筹资金。其中:金美投资以现金2,302.77万元增资,其中517.48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1,785.29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志美投资以现金536.20万元增
资,其中120.49万元计入注册资本、415.7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宏美投资以现
金366.27万元增资,其中82.31万元计入注册资本、283.96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2014年8月27日,奥美有限完成本次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13. 2015年11月,第三次股权转让及第九次增加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增加
到35,136.55万元
2015年11月10日,崔金海、陈浩华、程宏、黄文剑4名原股东(作为转
让方)与新股东海富恒康和海富恒和(作为受让方)分别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转让方将其持有的公司部分股权转让给海富恒康和海富恒和。
2015年10月30日,奥美有限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上述股权转让,现有
股东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
2015年10月31日,奥美有限股东会通过决议,为补充公司营运资金,同
意海富恒康、海富恒和对公司进行增资,将公司的注册资本由34,042.43万元增
加至35,136.55万元,增资价格为8.23元/注册资本。公司现有股东放弃优先认
购权。其中:海富恒康以现金4,500.00万元增资,其中547.06万元计入注册资
本、3,952.94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海富恒和以现金4,500.00万元增资,其中547.06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3,952.94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2015年11月25日,奥美有限完成本次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14. 2016年1月,第四次股权转让及第十次增加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增加到
35,865.97万元
2015年12月28日,崔金海、陈浩华、程宏、黄文剑4名原股东(作为转
让方)与新股东长江经济带(作为受让方)分别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转让方
将其持有的公司部分股权转让给长江经济带。
33,322.15万元增加至34,042.43万元,增资价格为2013年末每1元注册资本所
对应净资产上浮一定比例,协商确定为4.45元/注册资本,其资金来源均为员工
个人储蓄或自筹资金。其中:金美投资以现金2,302.77万元增资,其中517.48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1,785.29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志美投资以现金536.20万元增
资,其中120.49万元计入注册资本、415.7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宏美投资以现
金366.27万元增资,其中82.31万元计入注册资本、283.96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2014年8月27日,奥美有限完成本次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13. 2015年11月,第三次股权转让及第九次增加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增加
到35,136.55万元
2015年11月10日,崔金海、陈浩华、程宏、黄文剑4名原股东(作为转
让方)与新股东海富恒康和海富恒和(作为受让方)分别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转让方将其持有的公司部分股权转让给海富恒康和海富恒和。
2015年10月30日,奥美有限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上述股权转让,现有
股东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
2015年10月31日,奥美有限股东会通过决议,为补充公司营运资金,同
意海富恒康、海富恒和对公司进行增资,将公司的注册资本由34,042.43万元增
加至35,136.55万元,增资价格为8.23元/注册资本。公司现有股东放弃优先认
购权。其中:海富恒康以现金4,500.00万元增资,其中547.06万元计入注册资
本、3,952.94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海富恒和以现金4,500.00万元增资,其中547.06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3,952.94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2015年11月25日,奥美有限完成本次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14. 2016年1月,第四次股权转让及第十次增加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增加到
35,865.97万元
2015年12月28日,崔金海、陈浩华、程宏、黄文剑4名原股东(作为转
让方)与新股东长江经济带(作为受让方)分别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转让方
将其持有的公司部分股权转让给长江经济带。
8
2015年12月28日,奥美有限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上述股权转让,现有
股东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同时,奥美有限股东会通过决议,为补充公司营运资
金,同意长江经济带对公司进行增资,将公司的注册资本由35,136.55万元增加
至35,865.97万元,增资价格为8.23元/注册资本。公司现有股东放弃优先认购
权。其中:长江经济带以现金6,000万元增资,其中729.42万元计入注册资本、
5,270.58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2016年1月14日,奥美有限完成本次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15. 2016年4月,第五次股权转让及第十一次增加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增加
到36,091.48万元
2016年4月18日,崔金海、陈浩华、程宏、黄文剑4名原股东(作为转让
方)与新股东长江普惠(作为受让方)分别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转让方将其
持有的公司部分股权转让给长江普惠。
2016年4月18日,奥美有限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上述股权转让,现有股
东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同时,奥美有限股东会通过决议,为补充公司营运资金,
同意长江普惠对公司进行增资,将公司的注册资本由35,865.97万元增加至
36,091.48万元,增资价格为8.23元/注册资本。公司现有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
其中:长江普惠以现金1,855万元增资,其中225.51万元计入注册资本、1,629.49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2016年4月27日,奥美有限完成本次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16. 2016年6月,第六次股权转让
2016年6月13日,崔金海(作为转让方)与万小香(作为受让方)签署《股
权转让协议》,崔金海将其持有的奥美有限11.54%的股权无偿转让给其配偶万小
香。
2016年6月13日,奥美有限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上述股权无偿转让,公
司现有股东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
2016年6月21日,奥美有限完成本次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15年12月28日,奥美有限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上述股权转让,现有
股东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同时,奥美有限股东会通过决议,为补充公司营运资
金,同意长江经济带对公司进行增资,将公司的注册资本由35,136.55万元增加
至35,865.97万元,增资价格为8.23元/注册资本。公司现有股东放弃优先认购
权。其中:长江经济带以现金6,000万元增资,其中729.42万元计入注册资本、
5,270.58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2016年1月14日,奥美有限完成本次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15. 2016年4月,第五次股权转让及第十一次增加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增加
到36,091.48万元
2016年4月18日,崔金海、陈浩华、程宏、黄文剑4名原股东(作为转让
方)与新股东长江普惠(作为受让方)分别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转让方将其
持有的公司部分股权转让给长江普惠。
2016年4月18日,奥美有限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上述股权转让,现有股
东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同时,奥美有限股东会通过决议,为补充公司营运资金,
同意长江普惠对公司进行增资,将公司的注册资本由35,865.97万元增加至
36,091.48万元,增资价格为8.23元/注册资本。公司现有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
其中:长江普惠以现金1,855万元增资,其中225.51万元计入注册资本、1,629.49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2016年4月27日,奥美有限完成本次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16. 2016年6月,第六次股权转让
2016年6月13日,崔金海(作为转让方)与万小香(作为受让方)签署《股
权转让协议》,崔金海将其持有的奥美有限11.54%的股权无偿转让给其配偶万小
香。
2016年6月13日,奥美有限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上述股权无偿转让,公
司现有股东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
2016年6月21日,奥美有限完成本次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9
17. 2016年10月,股份公司设立
2016年9月4日,奥美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以2016年6月30日为审计
基准日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立信所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6]第
250420号《审计报告》,以截至2016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人民币
782,426,860元为基数折合股本360,914,818股,每股面值1元,共计股本
360,914,818元,剩余421,512,042元计入资本公积。同日,各发起人签订了《发
起人协议》。
2016年10月13日,发行人在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领取了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058373914001XH的《营业执照》。
18. 2016年12月,第十二次增加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增加到37,417.69万元
2016年12月13日,奥美医疗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为补充公司营运资金,
同意五星钛信对公司进行增资,将公司的注册资本由36,091.48万元增加至
37,417.69万元,经友好协商,增资价格为9.05元/股。五星钛信以现金12,000
万元增资,其中1,326.21万元计入注册资本、10,673.79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2016年12月26日,奥美医疗完成本次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主营业务
公司长期专注于医疗健康事业,主营业务为医用敷料等一次性医用耗材的研
发、生产和销售,为国际知名医疗器械品牌厂商提供OEM贴牌服务。公司注重医
用敷料产业链深度整合,截至目前已形成了贯穿纺纱、织布、脱漂、加工、包装、
灭菌、检测等所有生产环节的完整产业链,具备较为突出的自动化、规模化生产
优势。
目前公司产品根据使用用途,可分为伤口与包扎护理类、手术/外科类、感
染防护类、组合包类四大系列,满足客户多元化产品需求。公司产品以出口为主,
销往美国、加拿大、欧洲等多个国家和地区,客户以国际知名医疗器械品牌厂商
为主。报告期内,根据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的统计数据,公司医用敷料产
品出口位居中国医用敷料出口市场的前列。
17. 2016年10月,股份公司设立
2016年9月4日,奥美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以2016年6月30日为审计
基准日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立信所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6]第
250420号《审计报告》,以截至2016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人民币
782,426,860元为基数折合股本360,914,818股,每股面值1元,共计股本
360,914,818元,剩余421,512,042元计入资本公积。同日,各发起人签订了《发
起人协议》。
2016年10月13日,发行人在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领取了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058373914001XH的《营业执照》。
18. 2016年12月,第十二次增加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增加到37,417.69万元
2016年12月13日,奥美医疗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为补充公司营运资金,
同意五星钛信对公司进行增资,将公司的注册资本由36,091.48万元增加至
37,417.69万元,经友好协商,增资价格为9.05元/股。五星钛信以现金12,000
万元增资,其中1,326.21万元计入注册资本、10,673.79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2016年12月26日,奥美医疗完成本次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主营业务
公司长期专注于医疗健康事业,主营业务为医用敷料等一次性医用耗材的研
发、生产和销售,为国际知名医疗器械品牌厂商提供OEM贴牌服务。公司注重医
用敷料产业链深度整合,截至目前已形成了贯穿纺纱、织布、脱漂、加工、包装、
灭菌、检测等所有生产环节的完整产业链,具备较为突出的自动化、规模化生产
优势。
目前公司产品根据使用用途,可分为伤口与包扎护理类、手术/外科类、感
染防护类、组合包类四大系列,满足客户多元化产品需求。公司产品以出口为主,
销往美国、加拿大、欧洲等多个国家和地区,客户以国际知名医疗器械品牌厂商
为主。报告期内,根据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的统计数据,公司医用敷料产
品出口位居中国医用敷料出口市场的前列。
(四)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四)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
根据立信所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8]第
ZB12029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公司
2015年、2016年、2017年和
2018年
1-9月的主要财务数据和财
务指标如下:
1.
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项目
2018-9-30 2017-12-31 2016-12-31 2015-12-31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
129,143,991.66 200,292,158.07 307,300,365.41 185,123,979.91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
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
资产
--3,162,520.08 2,353,004.67
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
240,916,478.25 160,549,775.37 152,341,491.43 156,461,339.83
预付款项
81,118,330.72 45,499,180.56 31,732,987.64 38,799,704.42
其他应收款
60,306,930.13 34,008,069.08 70,761,466.52 119,206,648.23
存货
364,869,262.33 442,594,092.77 318,245,031.21 409,661,572.46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
资产
--1,472,500.00 16,509,714.31
其他流动资产
93,319,276.07 80,718,174.72 75,442,244.26 69,082,884.38
流动资产合计
969,674,269.16 963,661,450.57 960,458,606.55 997,198,848.21
非流动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9,600,000.00 9,600,000.00 9,600,000.00 9,600,000.00
投资性房地产
3,673,109.47 4,636,667.52 18,146,949.62 19,549,193.24
固定资产
1,001,001,948.30 904,655,487.55 660,204,034.63 661,284,441.52
在建工程
147,713,553.77 83,038,609.35 77,818,862.02 11,948,823.63
无形资产
185,759,853.68 188,829,919.71 111,355,382.81 111,835,741.53
长期待摊费用
573,088.11 2,279,233.61 3,116,883.81 3,954,534.02
递延所得税资产
42,908,631.64 41,412,742.77 18,850,736.08 18,714,716.52
其他非流动资产
26,097,457.13 74,488,028.67 37,992,202.80 14,111,694.84
10
非流动资产合计
1,417,327,642.10 1,308,940,689.18 937,085,051.77 850,999,145.30
资产总计
2,387,001,911.26 2,272,602,139.75 1,897,543,658.32 1,848,197,993.51
流动负债:
短期借款
520,568,486.37 482,492,368.10 442,875,960.68 481,694,256.81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
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
负债
--35,420,996.28 77,829,996.56
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
115,194,774.60 181,686,215.52 108,912,353.89 75,356,525.70
预收款项
13,066,915.92 1,322,100.47 1,724,305.35 3,580,438.93
应付职工薪酬
43,786,977.41 44,450,472.55 41,159,959.44 44,055,597.78
应交税费
36,689,391.48 45,561,820.59 62,995,352.04 6,174,002.25
其他应付款
10,100,592.41 13,934,559.43 51,201,255.61 31,336,789.26
流动负债合计
739,407,138.19 769,447,536.66 744,290,183.29 720,027,607.29
非流动负债:
长期借款
178,000,000.00 154,000,000.00 --
递延收益
196,812,311.20 192,833,227.04 89,069,836.12 84,159,932.83
递延所得税负债
36,130,760.84 57,782,774.78 45,745,266.07 49,830,299.78
非流动负债合计
410,943,072.04 404,616,001.82 134,815,102.19 133,990,232.61
负债合计
1,150,350,210.23 1,174,063,538.48 879,105,285.48 854,017,839.90
所有者权益:
实收资本(或股本)
374,176,938.00 374,176,938.00 374,176,938.00 358,659,686.70
资本公积
357,212,359.30 353,422,353.94 353,422,442.00 220,408,683.48
其他综合收益
1,664,194.89 7,152,364.58 36,657,268.29 16,078,573.74
盈余公积
33,077,048.22 33,460,908.25 12,602,920.71 40,528,699.44
未分配利润
460,688,345.22 319,766,554.15 230,593,487.54 345,949,500.93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权益合计
1,226,818,885.63 1,087,979,118.92 1,007,453,056.54 981,625,144.29
少数股东权益
9,832,815.40 10,559,482.35 10,985,316.30 12,555,009.32
11
所有者权益合有者权益合计
1,236,651,701.03 1,098,538,601.27 1,018,438,372.84 994,180,153.61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2,387,001,911.26 2,272,602,139.75 1,897,543,658.32 1,848,197,993.51
2. 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项目
2018年
1-9月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一、营业收入
1,447,755,757.83 1,711,115,987.76 1,558,085,316.38 1,585,173,872.44
减:营业成本
1,015,930,814.40 1,130,683,293.06 1,002,571,924.74 1,058,947,700.40
税金及附加
16,122,751.40 11,853,246.67 10,088,785.00 6,895,771.95
销售费用
77,006,474.46 88,498,453.17 75,303,667.42 78,264,340.13
管理费用
121,363,938.94 165,241,851.53 134,613,914.35 133,749,005.95
研发费用
30,136,504.81 45,411,848.69 38,374,801.46 34,387,189.24
财务费用
26,483,933.91 6,716,233.50 24,587,768.28 54,915,378.87
其中:利息费用
25,965,670.62 24,864,597.48 17,924,850.31 21,432,583.94
利息收入
482,327.99 433,574.42 314,422.74 1,572,898.71
资产减值损失
6,752,820.44 -1,689,955.51 2,623,165.41 2,378,806.22
加:其他收益
17,042,691.95 10,717,626.55 --
投资收益(损失以
“-”号填列)
2,409,073.36 -20,788,723.22 -34,576,390.24 14,166,509.80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损失以“-”号填列)
-32,258,476.20 48,900,708.14 -60,453,392.09
资产处置收益(损
失以“-”号填列)
3,416,541.33 -3,094,399.11 47,143.02 -25,218.18
汇兑收益(损失以
“-”号填列)
----
二、营业利润(亏损以
“-”号填列)
176,826,826.11 283,493,997.07 284,292,750.64 169,323,579.21
加:营业外收入
865,603.93 359,810.60 9,671,618.19 19,248,218.38
减:营业外支出
1,557,128.17 1,565,339.97 365,604.53 437,932.74
12
三、利润总额(亏损总
额以“-”号填列额以“-”号填列)
176,135,301.87 282,288,467.70 293,598,764.30 188,133,864.85
减:所得税费用
35,940,177.75 48,980,878.89 45,481,021.94 35,534,529.48
四、净利润(净亏损以
“-”号填列)
140,195,124.12 233,307,588.81 248,117,742.36 152,599,335.37(一)按经营持续
性分类
140,195,124.12 233,307,588.81 248,117,742.36 152,599,335.37
1.持续经营净利润
(净亏损以“-”号填
列)
140,195,124.12 233,307,588.81 248,117,742.36 152,599,335.37
2. 终止经营净利润
(净亏损以“-”号填
列)
----
(二)按所有权归
属分类
140,195,124.12 233,307,588.81 248,117,742.36 152,599,335.37
1. 少数股东损益
-726,666.95 -425,833.95 -16,703.55 -4,380,623.34
2. 归属于母公司所
有者的净利润
140,921,791.07 233,733,422.76 248,134,445.91 156,979,958.71
五、其他综合收益的税
后净额
-5,488,169.69 -29,504,903.71 20,578,694.55 29,577,184.14
外币财务报表折算
差额
-5,488,169.69 -29,504,903.71 20,578,694.55 29,577,184.14
六、综合收益总额
134,706,954.43 203,802,685.10 268,696,436.91 182,176,519.51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的综合收益总额
135,433,621.38 204,228,519.05 268,713,140.46 186,557,142.85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
综合收益总额
-726,666.95 -425,833.95 -16,703.55 -4,380,623.34
七、每股收益:
(一)基本每股收益
0.38 0.62 0.64 -
(二)稀释每股收益
0.38 0.62 0.64 -
3. 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13
项目
2018年
1-9月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量: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
到的现金
1,419,969,081.78 1,685,348,283.72 1,607,965,194.85 1,683,654,519.93
收到的税费返还
62,466,268.55 157,818,306.48 76,807,112.03 52,910,813.91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
有关的现金
127,884,933.05 34,053,310.24 48,565,873.15 20,547,742.26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1,610,320,283.38 1,877,219,900.44 1,733,338,180.03 1,757,113,076.10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
付的现金
1,042,449,411.82 1,108,345,172.11 782,641,773.45 1,061,866,120.40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
工支付的现金
229,387,404.60 298,273,709.32 258,727,463.58 236,608,416.31
支付的各项税费
91,459,550.17 65,376,612.17 49,947,833.87 46,800,416.48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
有关的现金
156,876,084.74 207,974,721.54 169,281,645.85 194,158,972.35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1,520,172,451.33 1,679,970,215.14 1,260,598,716.75 1,539,433,925.54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净额
90,147,832.05 197,249,685.30 472,739,463.28 217,679,150.56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量: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2,000,000.00 26,872,500.00 21,887,650.98 138,155,169.87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
现金
750,000.00 8,564,310.79 4,744,381.61 5,193,642.10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
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
现金净额
10,552,889.41 2,895,353.93 137,245.17 741,930.00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
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
-1,831,787.27 ---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11,471,102.14 38,332,164.72 26,769,277.76 144,090,741.97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
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
现金
195,644,073.15 405,546,753.22 160,466,744.27 99,919,995.64
14
投资支付的现金
2,400,649.60 25,642,461.04 64,650,204.19 131,820,880.00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198,044,722.75 431,189,214.26 225,116,948.46 231,740,875.64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净额
-186,573,620.61 -392,857,049.54 -198,347,670.70 -87,650,133.67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量: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138,550,000.00 150,000,000.00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1,076,150,578.69 1,546,347,755.17 1,338,843,176.77 1,301,027,971.28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
有关的现金
60,802,219.47 152,386,620.18 120,534,100.00 307,568,725.99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1,136,952,798.16 1,698,734,375.35 1,597,927,276.77 1,758,596,697.27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1,013,469,482.14 1,351,531,352.40 1,377,680,672.90 1,575,124,428.61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
利息支付的现金
23,968,106.81 185,925,047.50 295,028,020.08 98,384,164.58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
有关的现金
33,644,280.62 47,919,212.69 123,772,270.71 174,000,000.00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1,071,081,869.57 1,585,375,612.59 1,796,480,963.69 1,847,508,593.19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净额
65,870,928.59 113,358,762.76 -198,553,686.92 -88,911,895.92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
等价物的影响
-24,069,784.36 6,856,097.98 165,700.53 -5,587,592.01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
加额
-54,624,644.33 -75,392,503.50 76,003,806.19 35,529,528.96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
物余额
167,820,830.13 243,213,333.63 167,209,527.44 131,679,998.48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余额
113,196,185.80 167,820,830.13 243,213,333.63 167,209,527.44
4. 主要财务指标
主要财务指标
2018-9-30 2017-12-31 2016-12-31 2015-12-31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42.49% 49.01% 43.43% 38.22%
资产负债率(合并)
48.19% 51.66% 46.33% 46.21%
15
流动比率(倍)
1.31 1.25 1.29 1.38
速动比率(倍)
0.82 0.68 0.86 0.82
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
养殖权和采矿权)占净资产的比例
0.05% 0.04% 0.04% 0.00%
主要财务指标
2018年
1-9月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7.21 10.96 10.13 9.62
存货周转率(次)
2.52 2.97 2.75 2.93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
28,418.68 39,244.19 38,968.75 28,480.09
利息保障倍数(倍)
7.78 12.35 17.38 9.78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元)
0.24 0.53 1.26 0.61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0.15 -0.20 0.20 0.10
注:上述财务指标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2.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3.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4.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账面价值
5.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账面价值
6.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净利润+所得税费用+利息支出+折旧费用
+摊销费用
7.利息保障倍数=(税前利润+利息支出)/利息支出
8.每股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当期股本总额
9.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当期股本总额
10.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占净资产比例=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期
末净资产
5.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情况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审计截止日为
2018年
9月
30日。公司截
至
2018年
12月
31日及
2018年度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但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报告编号“信会师报字[2019]
第
ZB10014号”)。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12-31 2017-12-31变动幅度
资产总额
288,868.19 227,260.21 27.11%
16
17
负债总额155,802.32 117,406.35 32.7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权益132,157.01 108,797.91 21.47%
所有者权益合计133,065.87 109,853.86 21.13%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18年2017年变动幅度
2018年
10-12月
2017年
10-12月
变动幅度
营业收入202,751.20 171,111.60 18.49% 57,975.63 43,807.20 32.34%
营业利润29,213.09 28,349.40 3.05% 11,530.41 6,689.90 72.36%
利润总额29,092.08 28,228.85 3.06% 11,478.55 6,704.46 71.21%
净利润23,549.02 23,330.76 0.94% 9,529.51 5,376.88 77.23%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23,696.11 23,373.34 1.38% 9,603.93 5,335.60 80.0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20,278.77 21,134.58 -4.05% 7,776.30 4,950.19 57.09%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18年2017年变动幅度
2018年
10-12月
2017年
10-12月
变动幅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00.87 19,724.97 -98.47% -8,713.92 10,388.21 -183.88%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7,799.80 -39,285.70 -29.24% -9,142.43 -11,095.83 -17.60%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9,218.50 11,335.88 245.97% 32,631.40 3,113.07 948.21%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10,316.12 -7,539.25 -236.83% 15,778.59 3,506.41 349.99%
(4)非经常性损益的主要项目和金额
单位:万元
项目2018年2017年变动幅度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465.49 -309.54 -250.38%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
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
3,751.74 1,071.76 250.05%
负债总额155,802.32 117,406.35 32.7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权益132,157.01 108,797.91 21.47%
所有者权益合计133,065.87 109,853.86 21.13%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18年2017年变动幅度
2018年
10-12月
2017年
10-12月
变动幅度
营业收入202,751.20 171,111.60 18.49% 57,975.63 43,807.20 32.34%
营业利润29,213.09 28,349.40 3.05% 11,530.41 6,689.90 72.36%
利润总额29,092.08 28,228.85 3.06% 11,478.55 6,704.46 71.21%
净利润23,549.02 23,330.76 0.94% 9,529.51 5,376.88 77.23%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23,696.11 23,373.34 1.38% 9,603.93 5,335.60 80.0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20,278.77 21,134.58 -4.05% 7,776.30 4,950.19 57.09%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18年2017年变动幅度
2018年
10-12月
2017年
10-12月
变动幅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00.87 19,724.97 -98.47% -8,713.92 10,388.21 -183.88%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7,799.80 -39,285.70 -29.24% -9,142.43 -11,095.83 -17.60%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9,218.50 11,335.88 245.97% 32,631.40 3,113.07 948.21%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10,316.12 -7,539.25 -236.83% 15,778.59 3,506.41 349.99%
(4)非经常性损益的主要项目和金额
单位:万元
项目2018年2017年变动幅度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465.49 -309.54 -250.38%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
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
3,751.74 1,071.76 250.05%
外)
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6.51 53.15 -87.75%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
的当期净损益
-567.64 -100.00%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
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
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
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
收益
34.94 1,093.82 -96.81%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5.14 -120.46 -95.73%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379.00 --
所得税影响额
333.60 92.81 259.44%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
123.59 24.82 397.95%
合计
3,417.34 2,238.76 52.64%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经营情况稳定,公司整体经营环境和经营模式
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采购、生产、研发、销售等业务板块运转正常,主要
客户稳定,经营状况良好,不存在将导致公司业绩异常波动的重大不利因素。
公司预计
2019年第一季度将实现营业收入约
53,000.00万元至
55,000.00万
元,实现净利润约
5,500.00万元至
5,900.00万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约
5,100.00万元至
5,500.00万元,较
2018年第一季度
分别增长约
30.42%至
35.34%、35.84%至
45.72%、33.61%至
44.09%。(上述数据
系公司基于
1月份已实现收入情况、目前在执行订单情况以及第一季度客户采购
预算审慎评估得出,不构成盈利预测)
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
37,417.69万股,本次公开发行
4,800万股
人民币普通股(A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11.37%。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1.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A股);
18
19
2.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3. 发行股数:4,800万股(全部为新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11.37%,
本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老股;
4. 发行价格:11.03元/股;
5. 发行后每股收益:0.50元(按本公司2017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6. 发行市盈率:22.03倍(每股收益按2017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7.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3.28元(按2018年9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权益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8.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4.04元(根据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本公司股东的权益
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本公司股东的权益按本公司2018
年9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
计算);
9. 市净率:2.73倍(根据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确定);
10. 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
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11. 发行对象:符合资格和条件的询价对象和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的境
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禁止购买者除外);
12. 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13. 预计募集资金总额和净额: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为52,944.00万元;扣除
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为48,069.69万元。
14. 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4,874.31万元,各项费用均为不含税金额,具体分别为:
2.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3. 发行股数:4,800万股(全部为新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11.37%,
本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老股;
4. 发行价格:11.03元/股;
5. 发行后每股收益:0.50元(按本公司2017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6. 发行市盈率:22.03倍(每股收益按2017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7.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3.28元(按2018年9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权益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8.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4.04元(根据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本公司股东的权益
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本公司股东的权益按本公司2018
年9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
计算);
9. 市净率:2.73倍(根据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确定);
10. 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
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11. 发行对象:符合资格和条件的询价对象和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的境
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禁止购买者除外);
12. 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13. 预计募集资金总额和净额: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为52,944.00万元;扣除
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为48,069.69万元。
14. 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4,874.31万元,各项费用均为不含税金额,具体分别为:
20
承销及保荐费3,301.89万元,审计及验资费673.02万元,律师费363.86万元,
发行手续费112.90万元以及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422.64万元。
(二)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限售及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崔金海、万小香、崔辉、崔星炜承诺:
1. 自奥美医疗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奥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
份,也不由奥美医疗回购该部分股份。对于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基于奥美医疗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
述锁定期的约定。
2.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奥美医疗上市后6个月内如奥美医疗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奥美医疗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于奥美医疗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期间,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奥美医疗股份总数的25%;在卖出后六个
月内再行买入奥美医疗股份,或买入后六个月内再行卖出奥美医疗股份的,则所
得收益归奥美医疗所有;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奥美
医疗股份。在本人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
奥美医疗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奥美医疗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如本人在
任期届满前离职,本人仍承诺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
继续遵守前述规定。
4.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对于本人所持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如采取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
超过公司股份数的百分之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连续九十个自然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本人减持采取协议转
让方式,出让方、受让方在六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
承销及保荐费3,301.89万元,审计及验资费673.02万元,律师费363.86万元,
发行手续费112.90万元以及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422.64万元。
(二)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限售及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崔金海、万小香、崔辉、崔星炜承诺:
1. 自奥美医疗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奥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
份,也不由奥美医疗回购该部分股份。对于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基于奥美医疗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
述锁定期的约定。
2.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奥美医疗上市后6个月内如奥美医疗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奥美医疗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于奥美医疗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期间,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奥美医疗股份总数的25%;在卖出后六个
月内再行买入奥美医疗股份,或买入后六个月内再行卖出奥美医疗股份的,则所
得收益归奥美医疗所有;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奥美
医疗股份。在本人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
奥美医疗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奥美医疗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如本人在
任期届满前离职,本人仍承诺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
继续遵守前述规定。
4.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对于本人所持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如采取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
超过公司股份数的百分之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连续九十个自然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本人减持采取协议转
让方式,出让方、受让方在六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
定,还应当继续遵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信息披露的规定。
5. 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本人承诺将不减持股份:
①公司或本人因涉嫌证
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
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②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6. 公司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或恢复上市前,本人承诺将不减持股份:
①公司因欺诈发行或因重大信息披露违
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②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
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7. 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
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等方式。本
人将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在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持有股份超过
5%以上的股东期间,减持前
3个交易日将发布减持提示性
公告;在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超过
5%以上的股东或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首次卖出前
15个交易日将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
8.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崔彩芝、崔彩
云、李金平、白德厚承诺:
1. 自奥美医疗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
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奥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
份,也不由奥美医疗回购该部分股份。对于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基于奥美医疗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
述锁定期的约定。
2. 奥美医疗上市后
6个月内如奥美医疗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21
22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奥美
医疗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 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
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等方式。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陈浩华、程宏承诺:
1. 自奥美医疗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奥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
份,也不由奥美医疗回购该部分股份。对于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基于奥美医疗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
述锁定期的约定。
2.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奥美医疗上市后6个月内如奥美医疗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奥美医疗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于奥美医疗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奥美医疗股份总数的
25%;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再行买入奥美医疗股份,或买入后六个月内再行卖出奥
美医疗股份的,则所得收益归奥美医疗所有;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奥美医疗股份。在本人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
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奥美医疗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
过50%。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仍承诺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
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规定。
4.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对于本人所持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如采取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
超过公司股份数的百分之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连续九十个自然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本人减持采取协议转
让方式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六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奥美
医疗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 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
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等方式。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陈浩华、程宏承诺:
1. 自奥美医疗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奥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
份,也不由奥美医疗回购该部分股份。对于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基于奥美医疗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
述锁定期的约定。
2.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奥美医疗上市后6个月内如奥美医疗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奥美医疗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于奥美医疗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奥美医疗股份总数的
25%;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再行买入奥美医疗股份,或买入后六个月内再行卖出奥
美医疗股份的,则所得收益归奥美医疗所有;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奥美医疗股份。在本人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
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奥美医疗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
过50%。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仍承诺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
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规定。
4.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对于本人所持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如采取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
超过公司股份数的百分之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连续九十个自然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本人减持采取协议转
让方式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六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23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
规定,还应当继续遵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信息披露的规定。
5. 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本人承诺将不减持股份:①公司或本人因涉嫌证
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
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②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6.公司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或恢复上市前,本人承诺将不减持股份:①公司因欺诈发行或因重大信息披露违
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②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
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7. 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
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等方式。本
人将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在持有公司股份超过5%以上期
间,减持前3个交易日将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在持有公司股份超过5%以上或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
减持前15个交易日将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
8.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监高及其一致行动人黄文剑、杜先举、彭习云、刘年丽、徐铁、王
勤、杜开文承诺:
1. 自奥美医疗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奥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
份,也不由奥美医疗回购该部分股份。对于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基于奥美医疗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
述锁定期的约定。
2.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
规定,还应当继续遵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信息披露的规定。
5. 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本人承诺将不减持股份:①公司或本人因涉嫌证
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
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②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6.公司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或恢复上市前,本人承诺将不减持股份:①公司因欺诈发行或因重大信息披露违
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②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
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7. 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
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等方式。本
人将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在持有公司股份超过5%以上期
间,减持前3个交易日将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在持有公司股份超过5%以上或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
减持前15个交易日将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
8.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监高及其一致行动人黄文剑、杜先举、彭习云、刘年丽、徐铁、王
勤、杜开文承诺:
1. 自奥美医疗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奥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
份,也不由奥美医疗回购该部分股份。对于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基于奥美医疗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
述锁定期的约定。
2.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
24
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奥美医疗上市后6个月内如奥美医疗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奥美医疗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或本人的一致行动人)于奥美医疗担任董
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奥美医疗股份总数的25%;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再行买入奥美医疗股份,或买入后
六个月内再行卖出奥美医疗股份的,则所得收益归奥美医疗所有;本人(或本人
的一致行动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奥美医疗股份。在
本人(或本人的一致行动人)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
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奥美医疗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如
本人(或本人的一致行动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本人仍承诺在本人(或本人的
一致行动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规定。
4.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对于本人所持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如采取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
超过公司股份数的百分之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连续九十个自然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本人减持采取协议转
让方式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六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
规定,还应当继续遵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信息披露的规定。
5. 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本人承诺将不减持股份:①公司或本人(或本人
的一致行动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②本
人(或本人的一致行动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未满三个月的。
6. 公司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或恢复上市前,本人承诺将不减持股份:①公司因欺诈发行或因重大信息披露违
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②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
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奥美医疗上市后6个月内如奥美医疗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奥美医疗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或本人的一致行动人)于奥美医疗担任董
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奥美医疗股份总数的25%;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再行买入奥美医疗股份,或买入后
六个月内再行卖出奥美医疗股份的,则所得收益归奥美医疗所有;本人(或本人
的一致行动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奥美医疗股份。在
本人(或本人的一致行动人)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
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奥美医疗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如
本人(或本人的一致行动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本人仍承诺在本人(或本人的
一致行动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规定。
4.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对于本人所持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如采取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
超过公司股份数的百分之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连续九十个自然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本人减持采取协议转
让方式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六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
规定,还应当继续遵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信息披露的规定。
5. 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本人承诺将不减持股份:①公司或本人(或本人
的一致行动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②本
人(或本人的一致行动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未满三个月的。
6. 公司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或恢复上市前,本人承诺将不减持股份:①公司因欺诈发行或因重大信息披露违
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②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
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25
7. 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
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等方式。本
人将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在本人(或本人的一致行动人)
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
减持前15个交易日将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
8.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股东杨长生、郭利清、游末山、梁国洪、齐妮亚、冯世海承诺:
1. 自奥美医疗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奥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
份,也不由奥美医疗回购该部分股份。对于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基于奥美医疗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
述锁定期的约定。
2.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对于本人所持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如采取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
超过公司股份数的百分之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连续九十个自然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本人减持采取协议转
让方式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六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
规定,还应当继续遵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信息披露的规定。
3.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股东金美投资、志美投资、宏美投资、长江经济带、海富恒康、海富
恒和、长江普惠承诺:
1. 自奥美医疗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
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
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等方式。本
人将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在本人(或本人的一致行动人)
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
减持前
15个交易日将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
8.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股东杨长生、郭利清、游末山、梁国洪、齐妮亚、冯世海承诺:
1. 自奥美医疗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
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奥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
份,也不由奥美医疗回购该部分股份。对于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基于奥美医疗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
述锁定期的约定。
2.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对于本人所持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如采取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
超过公司股份数的百分之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连续九十个自然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本人减持采取协议转
让方式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六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
规定,还应当继续遵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信息披露的规定。
3.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股东金美投资、志美投资、宏美投资、长江经济带、海富恒康、海富
恒和、长江普惠承诺:
1. 自奥美医疗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
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
25
26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奥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
的股份,也不由奥美医疗回购该部分股份。对于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基于奥
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
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对于本企业所持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如采
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
得超过公司股份数的百分之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连续九十个自
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本企业减持采取协
议转让方式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六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
例的规定,还应当继续遵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信息披露的规定。
3. 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股东五星钛信承诺:
1. 对于本企业于2016年12月26日以现金增资方式获得的奥美医疗股份
13,262,120股,自本企业获得该股份之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为基准日,
即2016年12月26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承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
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奥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奥美医
疗回购该部分股份。对于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基于奥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 如上述锁定期在奥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已不满1年,则
对于本企业持有的上述奥美医疗股份13,262,120股,自奥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承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奥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奥美医疗回购该部
分股份。
3.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对于本企业所持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如采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奥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
的股份,也不由奥美医疗回购该部分股份。对于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基于奥
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
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对于本企业所持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如采
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
得超过公司股份数的百分之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连续九十个自
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本企业减持采取协
议转让方式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六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
例的规定,还应当继续遵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信息披露的规定。
3. 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股东五星钛信承诺:
1. 对于本企业于2016年12月26日以现金增资方式获得的奥美医疗股份
13,262,120股,自本企业获得该股份之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为基准日,
即2016年12月26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承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
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奥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奥美医
疗回购该部分股份。对于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基于奥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 如上述锁定期在奥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已不满1年,则
对于本企业持有的上述奥美医疗股份13,262,120股,自奥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承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奥美医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奥美医疗回购该部
分股份。
3.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对于本企业所持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如采
27
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
得超过公司股份数的百分之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连续九十个自
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本企业减持采取协
议转让方式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六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
例的规定,还应当继续遵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信息披露的规定。
4. 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保荐机构对公司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奥美医疗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一)股票已公开发行;
(二)本次发行后奥美医疗股本总额为42,217.6938万元,不少于人民币五
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奥美医疗本次发行后股份总数的11.37%,公开发
行股份的比例不低于10%;
(四)奥美医疗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经核查,中信证券作为保荐机构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
形:
(一)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
计超过百分之七;
(二)发行人持有或者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百分之七;
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
得超过公司股份数的百分之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连续九十个自
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本企业减持采取协
议转让方式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六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
例的规定,还应当继续遵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信息披露的规定。
4. 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保荐机构对公司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奥美医疗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一)股票已公开发行;
(二)本次发行后奥美医疗股本总额为42,217.6938万元,不少于人民币五
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奥美医疗本次发行后股份总数的11.37%,公开发
行股份的比例不低于10%;
(四)奥美医疗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经核查,中信证券作为保荐机构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
形:
(一)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
计超过百分之七;
(二)发行人持有或者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百分之七;
28(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拥
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四)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为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提供担保或融资。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之间存在影响保荐机构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其他关联
关系。
五、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作为奥美医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已在发
行保荐书中做出如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奥美医疗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
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奥美医疗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奥美医疗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
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上市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奥美医疗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
管措施。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拥
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四)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为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提供担保或融资。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之间存在影响保荐机构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其他关联
关系。
五、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作为奥美医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已在发
行保荐书中做出如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奥美医疗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
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奥美医疗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奥美医疗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
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上市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奥美医疗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
管措施。
(二)本保荐机构承诺,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
定,自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
务。
保荐机构承诺,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
定,自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
务。
(三)本保荐机构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
市的规定,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六、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事项工作安排
(一)持续督导事项在本次发行股票上市当年的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发行
人进行持续督导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
防止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其
他关联机构违规占用发行人资
源的制度
强化发行人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意识,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
度和发行人的决策机制,协助发行人执行相关制度;通过《保荐及承销协
议》约定确保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关联交易事项的知情权,与发行人建立经
常性信息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的情况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
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
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
息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情况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
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
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
见
督导发行人尽可能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若有关的关联交易为发行人日常
经营所必须或者无法避免,督导发行人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
制度》等规定执行,对重大的关联交易本机构将按照公平、独立的原则发
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
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
的其他文件
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督促发行人负责信息披露的人员学习
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
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
承诺事项
督导发行人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定期
跟踪了解项目进展情况,通过列席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发行人募
集资金项目的实施、变更发表意见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
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督导发行人遵守《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制度》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对外
担保行为的相关规定
7、持续关注发行人经营环境和
业务状况、股权变动和管理状
况、市场营销、核心技术以及
财务状况
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及时获取发行人的相关信息
29
8、根据监管规定,在必要时对
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根据监管规定,在必要时对
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查阅所需的相关材料并进行实地专项
核查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的
权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
他主要约定
有权要求发行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有关规定和保荐协议约定的方式,
及时通报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在持续督导期间内,保荐机构有充分理
由确信发行人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不当行为的,督促发行人做
出说明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的事
项发表公开声明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
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
相关约定
发行人及其高管人员以及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与上市提供专业服务的各中
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将全力支持、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工作,为保荐机
构的保荐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亦依照法律及其它监管规则的规
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聘请的与本次发行与上市相关的
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存有疑义时,可以与该中介机构
进行协商,并可要求其做出解释或者出具依据
(四)其他安排无
七、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李永柱、史松祥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邮编:518000
电话:0755-23835295
传真:0755-23835061
八、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九、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作为奥美医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认为,奥美医疗
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
圳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奥美医疗股票具备在深圳
30
31
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的条件。中信证券愿意推荐奥美医疗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的条件。中信证券愿意推荐奥美医疗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32
中财网
本文地址:http://www.fm120.net/content/201903/03121155120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