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2018年十大侵权处罚、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

2019-03-13 10:18来源:网络整理 阅读 : 188 次

   虚假宣传、经营过期食品、押金不退、产品质量不合格、交了购房金却迟迟不开盘……不少人都在平时的消费中遭遇过类似的糟心事。

 

  12日上午,阜阳市政府新闻办主持召开新闻发布会。市市场监管局、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共同发布2018年行政处罚和消费维权的典型案例。

 

  2018年度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政处罚十大典型案例

 

  1、阜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无照销售侵权白酒案,罚款10.63万元。

 

  2018年6月27日,阜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酒厂打假人员投诉举报,对阜南县理想零食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未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百货、生活用品经营,其销售的贵州茅台酒、泸州老窖特曲、剑南春、五粮液等白酒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他人商标注册专用权的白酒,并处罚款10.63万元。

 

  2、界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啤酒瓶案,处罚2.02万元。

 

  2018年5月4日,界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界首市德和烟酒门市部销售的啤酒进行检查并现场抽取标称华润雪花啤酒(阜阳)有限公司生产的冰天雪地啤酒20瓶。经国家特种玻璃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质检,结论为不合格(玻璃瓶抗冲击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界首市市场监管局做出行政处罚,处以罚并没收违法所得共2.02万元。

 

  3、原阜阳市工商局开发区分局查处不合格电动车案,处罚0.93万元。

 

  2018年6月26日,阜阳市工商局依法对阜阳开发区常福庆电动车经营部经营的大阳牌电动车进行抽检,经检测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同时发现当事人私自处理不合格备份样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罚款0.72万元;2、没收不合格大阳电动车1辆,价值0.21万元。

 

  4、临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不合格烟花爆竹案,罚款12.6万元。

 

  2018年3月,临泉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多次举报,反映临泉县烟花爆竹有限公司销售的烟花爆竹存在质量问题。经抽查检验,其中4组烟花爆竹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属销售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没收不合格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2.6万元。

 

  5、颍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不合格电线电缆案,罚款1.78万元。

 

  2018年5月15日颍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陈晓明电线电缆经营部进行抽检。经检验后被判定为不合格商品。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电线电缆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1.78万元。

 

  6、临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违法广告案,罚款10万元。

 

  2018年1月30日,临泉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临泉县银泰置业有限公司利用微信公众号“临泉国际汽车城”对外发布的房地产广告,内容含有升值或投资回报的承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广告法》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广告行为。临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7、界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绝对化用语和虚假标注生产日期食品案,罚款6.03万元。

 

  2018年6月12日,界首市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其于2018年5月15日在界首市宏亮食品有限公司天安路分公司购买的该公司生产的“宏亮养生鹿肉”产品说明中存在问题。经调查,当事人在其产品外包装说明中使用绝对化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构成了使用绝对化用语广告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内外包装生产日期不一致的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构成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综上所述,界首市市场监管局做出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共6.03万元。

 

  8、阜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过期食品案,罚款5万元。

 

本文标题:阜阳市2018年十大侵权处罚、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 - 美容护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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