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品欺诈、预付款消费侵权…河北公布2018年市场监管典型案例

2019-03-14 17:10来源:网络整理 阅读 : 86 次

河北新闻网3月13日讯(记者苏琳、张欣媛)今天,在河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新闻发布会”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2018年全省市场监管典型案例。

●31500余件缺陷产品依法实施召回

2018年,河北省市场监管局大力推进缺陷产品召回监管体系建设,先后对53家消费品生产企业开展缺陷调查,督促31家企业对生产销售的31500余件缺陷产品依法实施召回。产品涉及童车、童装、毛巾、校服、家具等,充分发挥了召回工作预防产品伤害、消除安全隐患的重要作用,有效强化了企业提升产品质量的责任,提高了社会对质量建设的信心。

●邯郸王某无证无照销售保健食品案

丛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丛台区公安分局食药大队联合对辖区写字楼进行排查时,发现王某涉嫌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雇用多名员工,假冒“中国中老年保健协会”“福康唐”“健康新天地”“荣康至健”“家庭健康”“健之路”“北大秋子”“益生康健”“华纳健康”等名称,利用网络电话,向中老年人推销伪劣保健品,包含植物胰岛素、欧米伽-3、熊胆粉、辅酶Q10等130个品种,销售金额达144万余元,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

●石家庄裕华区某食品店虚假宣传案

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时发现,裕华区某食品店在其二楼会议室以组织会议形式,利用自己制作的课件给消费者宣传讲课,向消费者宣传其经营的“康怡道牌破壁灵芝孢子粉胶囊”“民欣牌辅酶Q10胶囊”“倍知优牌欣源片”“苦瓜姜黄压片糖果”“森仕达牌晶合胶囊”“蓝莓枸杞压片糖果”等保健食品具有提高人体免疫力和防治疾病的功效,并采用赠送有机大米等礼品、组织免费短途旅游等方式,以达到销售产品的目的。

该单位组织消费者参加宣传讲座会议,虚假夸大宣传其经营的保健食品功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执行办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2万的行政处罚。

●承德市某美容店预付款消费侵权案

承德某女士患腿疼多年,饱受病痛折磨,2017年11月,晚饭后散步,因走路姿势暴露出明显的腿病,吸引了承德市双桥区某美容店推销员的目光,推销员主动上前游说,声称通过该店在北京聘请的高级技师的按摩,能治腿病,某女士病痛乱投医,大约分10次陆续预付12万元按摩费。10个月过去了,腿疼病无好转,某女士要求退款,店方不允。

2018年9月某女士投诉到消协,调解无效。案子转到承德市市场监管局消保科,消保科约谈了承德市某美容店的负责人,责令该店退款。2018年10月22日,在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议室,双方签订退款协议,分三批退给李女士6.5万元。2018年12月底,经电话回访确认,退款6.5万元全部到账。

●外卖平台未公示店铺《食品经营许可证》案

2018年5月22日,三河市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三河市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关于“饿了么”“美团”外卖网络餐饮,入网经营的商家中普遍存在商家店铺未按规定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等情形。执法人员立即对该信息进行进一步核实,经查,“美团”外卖网络餐饮平台涉及问题商户15家,“饿了么”外卖网络餐饮平台涉及问题商户12家。执法人员分别约谈了“美团”外卖网络餐饮平台华北地区食品安全官和“饿了么”外卖网络餐饮平台华北地区城市经理,并提取以上两家外卖网络餐饮平台相关证照。执法人员对该两家外卖网络餐饮平台分别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以上两家公司立即依法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审查其许可证,对于入网食品经营者无《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三河市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别对“美团”和“饿了么”两家外卖网络餐饮平台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某媒体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案

2018年1月,邢台市工商局在对广告主某房地产公司发布违法广告行为处罚结案后,对广告经营者邢台市某媒体另案调查。其“送高达6万家私”广告内容,未明示赠送商品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及方式;对房源信息的面积进行宣传时,未表明是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属于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邢台市工商局依法对该媒体作出罚没款22.32万元的行政处罚。

●某房地产公司违反有奖销售规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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