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整治“保健”市场:立案查处731件 罚没款
浙江在线3月15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蒋立 通讯员 沈雁)今天下午,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浙江省消保委联合召开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成果发布会,总结了目前阶段的工作成果,并公布了整治行动开展以来查处的十五个典型案例。
记者从会上获悉,在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期间,浙江省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了一批“保健”市场利用虚假宣传、消费欺诈、违法会销等不正当营销手段诱骗消费者尤其是老年、病弱等人群的大案要案,形成整治“保健”市场乱象高压的态势。
截至目前,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共出动执法人员5.4万人次,检查社区、公园、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6147个,检查宾馆、酒店等重点场所7607个,检查“保健”类店铺17042个,检查旅游景区、农村场镇、农村集市、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5330个,开展行政指导、行政约谈1415次,开展宣传活动1751次,开展协作执法614次,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66万余元,清理网络虚假信息273条,整改网站、APP、公众号61个,立案查处各类“保健”市场违法案件731件,结案215件,涉案金额4100万余元,罚没款953万多元,移送司法机关案件38起。
会上,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了全省开展“保健”市场乱象联合整治以来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
杭州淳安县查处河北华林酸碱平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河北华林酸碱平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其召集浙江省内人员到淳安县利用会议形式开展营销培训,推销其产品。当事人在其培训PPT中宣传其产品“DDS原理、DDS的神奇功效 激活细胞. 排酸纠酸. 通经活络. 排风排湿……”等医疗和保健功效。此外,当事人还在其办公场所放置的《酸碱平产品手册》和《酸碱平DDS美容养生按摩器》宣传手册对其酸碱平酵素、片剂、DDS泥疗膏、能量油、红酒、发酵茶等十余种产品功能、性能和医疗作用进行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经营者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作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虚假宣传,并处罚款150万元。
案例二:
杭州萧山区查处圣德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为了宣传其经营的中医馆,通过微信委托他人制作宣传册并在场所内发放,宣传有“中央领导人视察圣德康生命线产品生产基地”的照片配图(实际为中央领导人2013年11月26日视察山东菏泽尧舜牡丹产业园时的照片)和“圣德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复,国家工商总局前置审批,于2015年11月30日成立的互联网+大健康平台公司……公司拥有国内最权威,医疗水平最高的一支中医名家队伍,是以‘全国全军有特殊贡献技术的专家’以及‘共和国领袖的专职保健医生’为主体组建的”等文字宣传内容。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属于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的违法行为以及使用绝对化用语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30万元。
案例三:
杭州江干区查处天使之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违法销售保健食品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杭州天使之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主要销售模式为网络销售保健类食品,其通过天猫店铺“天使之泪旗舰店”上架销售保健类食品“TERARS OF ANGEL/天使之泪内服珍珠粉”。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保健食品,同时当事人在其天猫店铺产品销售宣传页面上宣传“天使之泪内服珍珠粉外用美白淡斑祛痘祛黑头面膜”为“欢合牌超细珍珠粉”,该产品为保健食品,产品销售宣传页面未标明“本品不能替代药物”等字样。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52600元。
案例四:
宁波海曙区查处浙江盛世红瑞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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