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整治“保健”市场乱象 十大典型案例公布

2019-03-22 07:20来源:网络整理 阅读 : 189 次

  据海南日报客户端丨记者罗霞 通讯员王雪梅

  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海南省市场监管局通报海南开展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进展情况,并公布百日行动十大典型案例。自今年开展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以来,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共查办案件235宗。

  截至3月13日,全省共出动执法人员18000人次,检查社区、公园、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1746个,检查宾馆、酒店等重点场所3120个,检查“保健”类店铺7549个,检查旅游景区、农村场镇、农村集市、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2022个,开展行政指导、行政约谈969次,开展宣传活动697次,开展协作执法281次,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181次,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8万元,清理虚假信息(网络)912条,整改网络、APP、公众号等24个。其中,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共查办案件235宗,已结案125宗,案值892.79万元;罚没款1180.04万元,先后查办了海南三风友制药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等大要案件。

  此次公布的我省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十大典型案例,分别为海南三风友制药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万宁兴隆明煌珠宝店虚假宣传案、海南德道爱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儋州那大兴康黑茶商行网络传销案、三亚海南广安大药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违法广告案、琼海中原博缘珠宝店商业贿赂案、三亚海棠湾李丽姿茶馆发布虚假广告案、儋州那大康美阁养生馆涉嫌虚假广告案、屯昌屯城方老祖鼻炎用品店涉嫌虚假广告案、海南生之元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广告案。

  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我省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将持续加强监管执法,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宣传教育,同时着手建立和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努力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局面。

  附: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海南三风友制药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海南三风友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视风友叶黄素酯液饮品外包装标注有预防疾病的内容,“儿童和成人眼睛养护之友:营养视网膜、增加视敏度、过滤蓝光、预防青光眼、白内障等”,生产的复合蓝莓液饮品外包装标注有预防疾病的内容,“提高免疫力之友:协助恢复和预防癌症,强力抗氧化,改善过敏等”。同时上述产品,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规定,以及禁止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2019年1月28日,海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海南三风友制药有限公司作出予以没收违法产品、没收违法所得11.11万元、罚款469.6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万宁兴隆明煌珠宝店虚假宣传案

  2018年12月27日,新浪微博账号“佳姐可哪蹽”反映海南兴隆明煌珠宝店给一日游旅游线路每人赞助20元,导游要求必须在店里待够1个小时,销售人员在销售商品时编造悲情故事等问题,万宁市市场监管局立即展开调查。

  2018年11月19日,该店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销售珠宝首饰。检查中未发现该店向一日游旅游线路每人赞助20元的情况,但发现该店在销售商品时编造悲情故事来骗取同情,同时谎称商品有强身健体功能。该店在翡翠产品上标注的产地均为云南、在珍珠商品上标注的产地均为海南,实际上其是从佛山市南海区玉盈轩玉器店进货。该店在所有商品的价格标签上标价达到进货价的十倍以上,销售时却以标价的一折进行销售。

  该店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指的虚假宣传行为。万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万元、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海南德道爱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根据电视媒体播出“亲戚患癌喝‘饮料’治病?女子发现蹊跷怒而举报”节目内容,海口市工商局立即对案件线索进行核查。

  经查,海南德道康爱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为(富迪)小分子肽产品的海南地区经销商,所经销的(富迪)小分子肽是固体饮料的食品产品。2019年1月2日,该公司的推销员苏某在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117号海南滨海国际金融中心A座2103/2105单元推销宣传(富迪)小分子肽(固体饮料)产品时,称“这个产品是食品,不是药品,是凌驾于生命之上的细胞营养食品。(富迪)小分子肽可以抑制癌细胞。几乎所有的病,都能用这种小分子肽进行治疗”。同时,推销员苏某还举了一个白沙癌症患者花3000元购买富迪小分子肽产品的例子。该公司宣传食品(富迪)小分子肽(固体饮料)能治疗癌症,并治疗百病,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明材料,该公司也承认销售的产品为一般的食品类产品。经查,未发现该公司销售出过产品,故没有违法所得。

  该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海口市工商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处以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儋州那大兴康黑茶商行网络传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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