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对方无从业资质还去做整形,眼袋倒是切掉

2019-03-25 05:13来源:网络整理 阅读 : 173 次

原标题:明知对方无从业资质还去做整形,眼袋倒是切掉了,但眼睑外翻了

 

 

扬子晚报网3月15日讯(通讯员 刘向远 庄妍 记者 高峰)泗阳一男子做了眼袋切除手术,不料术后却出现下眼睑外翻。男子将做手术的人诉至泗阳法院。法院综合案情及双方过错程度,判令蒋某对熊某的损失承担70%赔偿责任。3月14日,泗阳法院通报了这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熊某到不具有整形美容资质的蒋某处做眼袋切除手术,术后熊某出现下眼睑外翻。于是,熊某再次来到蒋某处进行修复,但其下眼睑外翻的情况一直没有得到改善。2017年10月25日,熊某到上海一家美容医院行“下睑外翻矫正术+外眦开大术+下睑下至修复术”治疗。2017年12月8日,熊某将蒋某诉至法院,请求蒋某赔偿相关损失计20000余元。

 

泗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熊某经蒋某整形美容手术后,出现下眼睑外翻,司法鉴定熊某有必要进行修复手术治疗,修复手术费用属于合理费用。蒋某在不具有美容医疗机构资质或从业资格条件下对熊某施行整形美容手术,为熊某做眼袋提内勾,与熊某的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赔偿责任。

 

熊某明知蒋某不具有美容医疗从业资质,仍选择由蒋某为其施行整形美容手术,而未选择正规的美容机构进行美容诊疗手术,自身亦存在一定的过错。综合案情及双方过错程度,判令蒋某对熊某的损失承担70%赔偿责任。

 

本案主审法官提醒说,根据我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在医疗美容机构执业的医生应当具备“医师资格证”、“执业医师证”“医学美容主诊医生资格证”,三个证件中缺少任何一个都不能从事医疗美容治疗的相关项目。同时,未取得医师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构成非法行医罪,承担刑事责任。

 

目前市场上非正规的整形美容机构鱼龙混杂,有些整形人员没有任何行医资质,有一些人员甚至没有任何医学基础,仅经过几天的所谓培训便“出师”,这也是导致近年来整形失败案例频发的原因之一。对此,消费者更要擦亮眼睛,注意辨别,选择正规有资质的医疗美容机构。同时消费者应当做好证据保存,如术前进行拍照,就诊中注意保存就医资料等等,避免纠纷发生后因举证不力而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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