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法》新增对药品价格监测 带量采购效果有待进一步评估

2019-04-22 14:32来源:网络整理 阅读 : 79 次

中国药品虚高一直是行业痛点,挤压药品价格虚高的水分成为当前政府工作的重点。

当前国家医保局所推进的4+7城市带量采购,让药品虚高价格大跳水,但价格唯低所带来的药品短缺等影响同样困惑业界。

4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在这次审议会议上,针对药品价格虚高和供应短缺问题,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应采取措施加强药价监管,保障药品供应。

草案据此增加了相关规定,包括:一是国家对药品价格进行监测,必要时开展成本价格调查,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药品价格违法行为,维护药品价格秩序;二是国家实行短缺药品预警和清单管理制度;三是国家鼓励短缺药品的研制和生产,对临床急需的短缺药品及原料药予以优先审评审批;四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对短缺药品采取适当的生产、价格干预和组织进口等措施,保障药品供应;五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履行社会责任,保障药品的生产和供应。

药品短缺事件时常发生,去年扑尔敏供应短缺问题,再次彰显了中国药品供应存在的隐患。事实上,去年全国很多省份发布了易短缺药品的预警。

辽宁省发布《易短缺药品2018年第2号预警预报》,81个药品不能正常供应配送。其中,原料药价格上涨、中标价格低等问题再次凸显,涉事的14家制药企业被问责。贵州、陕西等地也相继发布短缺药品目录。

4月1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曾益新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解释称,药品的短缺问题,一是我们的研发跟不上,或者仿制没有跟上,另外还有一个是原材料受季节性产量的限制,造成绝对的短缺,但这个原因占的比例不大,主要是局部性的或者阶段性的短缺。

曾益新认为,造成局部性、阶段性短缺的原因,大概有四个方面:第一是原料药或者制剂生产的企业暂时性停产;第二是政策不完善,部分地方在药品招标过程中缺乏一个客观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标准,过于强调低价中标,导致价格不那么理性,所以长远来看,企业没有供应的动力,造成了短缺;第三是部分原料药容易被操控垄断,导致部分生产企业成本提高,甚至供应紧张,也就是说有垄断的因素造成的药品短缺;第四是部分地区药品配送不到位,导致供应不稳定。

价格唯低所带来的药品供应短缺,不仅伤害了患者的权益,更伤害了医药工业的发展。对于4+7城市带量采购所出现的大幅降价,医药界不断发出警示,认为价格超低可能带来药品短缺或对药品质量的影响。

但另一位医保业内专家则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这次带量采购试点的药品价格,不是国家强迫给药企的价格,而是药企自己在衡量各种成本之后自己订的价格。也即是说,这个价格是企业自己考量了利润之后的,由此可看出,药品价格的水分有多大。

这位专家还认为,经过这次招标,使我们进一步接近了药品的真实价格。根据药品的真实价格,有利于更好地制定医保统一支付价。过去因为不知道药品的价格到底是多少,所以不好制定医保支付价。

带量采购是否带来药品供应短缺,需要时间的检验。对于这次改革,有关部门也表示,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一步评估其效果,完善政策,再拿出一个推进的方案。

国家医疗保障局副局长陈金甫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就认为,短缺药的问题,里面有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价格对供应的影响。如果价格过低了,对企业来说,没有积极性,就造成短缺;如果价格不能合理地体现竞争,就产生虚高,对老百姓就产生费用负担。

所以,陈金甫表示,还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总结各地区试点的经验,来检验各项试点政策配套措施一些持续性的功能。

比如说,药价虚高降下来了,医生这一块的医疗服务价格是不是能够进行一种正向的调整?价格到合理水平以后,能不能有利于促进医药企业的质量发展、创新发展,有利于培植中国的企业规模的集中?这些都涉及行业重大的发展性问题。

责编:杨小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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