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从超市“顺走”化妆品
犯盗窃罪,被判拘役并处罚金
□广西法治日报通讯员 覃福生 唐玉玲
为了省钱,女子昌某多次从超市“顺走”护肤品、化妆品,最终被超市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经荔浦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荔浦市人民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昌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现年32岁的昌某是安徽人,在荔浦市某工地帮工人煮饭。2018年11月中旬,昌某去超市买菜,逛到化妆品区时,看到货架上摆放的护肤品、化妆品,便起了贪念,将一盒手工皂、一盒保湿霜放进其携带的菜篮小拖车里。到收银台结账时,昌某仅将菜放到柜台上给收银员扫码,再把菜压在手工皂、保湿霜上,将手工皂、保湿霜偷偷带出超市。此后,她多次趁买菜时从该超市将锁水霜、润发精油、卸妆液、精华乳等护肤品、化妆品“顺走”。
2018年12月13日晚,该超市化妆品区的管理人员清点销售数目时,发现少了一些护肤品、化妆品,即到监控室查看监控。次日中午,昌某又到该超市并偷了3盒护肤品。而此时,管理人员在监控室一直观察昌某的行为。等昌某到收银台结账后,超市工作人员将昌某控制住并拨打了110报警。
随后,民警在昌某的租住房中搜查出她从超市偷走的护肤品、化妆品共9盒,均未开封使用。昌某共盗窃4次,涉案总金额为974.8元。
荔浦市法院审理后认为,昌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昌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理评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2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昌某在1个月内4次盗窃他人财物,虽然盗窃数额不大,但因多次盗窃,其行为依法构成盗窃罪。法院结合其犯罪事实、悔罪表现等对她作出相应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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