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不满意就退费”有何不可
近日,一份《赣州市医疗机构“不满意就退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征求意见稿引发网络热议。这份草拟稿规定:患者在接受诊疗服务过程中,对试点医院提供的门诊、住院、医疗后勤保障等就医环节中的某一项服务若有不满意的,可向院方进行投诉,并按相关规定对该项服务不满意申请退费。
好评无赏、差评退费,这份医疗机构自我加压的方案是够新鲜。不过,不出意外,新闻跟帖里很多未细看方案的人将这份文件冠上了“脑子抽抽”“外行政策”等名头。
有人认为,除了传统的医闹,此举怕是要催生出新行当——“医赖”。因为此前医疗机构“先行垫付”试水,便有人诊疗结束“玩失踪”,这回不满意就退费,还不得冲着“退费”死耗到底?还有人为医院操心,认为整天评估患者退费的应不应该,自己把自己困死在是非纠纷里。亦有人称服务态度不是关键,关键是诊疗技术和收费,这种“满意度”上绣花的主意,并不能有效改善医患关系。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这些看法,似乎有一定道理,但基本上都是以无赖假定的有罪逻辑,将看病的患者及家属,钉死在贪便宜、无底线的耻辱柱上。一则,制度设计当然要做“最坏的打算”,甚至要“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来查漏补缺。不过,任何制度从落地的那一刻起,就是“有限理性”的产物,不可能一下子就面面俱到。就像这个“医疗不满意就退费”方案,或有漏洞,总能修补,有必要因为条款的不完美就一棍子打死?二则,“不满意就退费”并非一个凭空臆想的概念,而是有着严格的权责关系语境。比如方案规定,即便是“退款”,经医院核实确定无误后,才可退还当日该医疗服务项目的服务性费用。“且退费范围仅限于文件所列医疗服务性收费项目,医疗技术性项目(如手术费等)、医疗技术治疗效果及已耗用的卫生材料费不属于退费范围之内。”换言之,这个退费规定是有诸多前置条件的,并不是患者及家属撒泼耍赖就可以乖乖服软的“示弱法则”。至于靠此拯救医患关系云云,不过是偷换概念的欲加之罪。
有一个共识是明确的:即便不久前北大医院医生被打的新闻刷爆舆论场,我们依然说当下的医患关系总进程仍在趋于理性、和缓。这个判断,并非从个案抽出的结论,而是来自法治力量的支持。2015年11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将“医闹”行为正式入刑;此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相关意见,明确利用互联网等媒体恶意炒作医疗纠纷等行为都将构成犯罪。最近的,是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10月22日开幕,二次提请会议审议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对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亦作出了详细规定。于此背景之下,若执法与执罚双到位,“医疗不满意就退费”还怕什么绊脚石呢?
自我革命是最难的,增量改革是最难的。“不满意就退费”这种吃力不讨好、还兼伤筋动骨的方案,无论存在多大的缺憾和漏洞,制度出台本身就是一种进步、是患者权益和医患关系的润滑。乐见这种增量改革,并给其适度空间与掌声,创新才不至于沦为口号,医患之间才能从紧张戒备走向和谐友善。(邓海建)
本文地址:http://www.fm120.net/content/201902/020G2S20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