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加强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期间

2019-02-15 09:29来源:网络整理 阅读 : 96 次

  上证报讯(记者 祁豆豆)12月27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加强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期间药品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家药监局从5个方面提出监管工作要求,包括加强药品生产监管、加强药品流通使用监管、加强药品抽检和不良反应监测、加快推进一致性评价工作、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助推药品高质量发展。

  在加强药品生产监管层面,国家药监局提出,要加大对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品种特别是中标药品生产企业的现场检查力度,重点检查企业风险隐患排查责任落实情况、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情况、数据真实可靠情况,严格落实原辅料质量控制,严控源头质量风险情况,严格按照批准的处方工艺组织生产情况,涉及委托生产的,落实委托生产质量管理情况。要对照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公告的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建立台账,对通过日常监管发现应整改项目要逐项整改、逐一销账,确保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品种质量安全。要督促企业落实产品供应保障责任,严格执行药品停产报告工作要求,实事求是做好产能预估和各地投标工作。对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药品,应当按规定及时召回。

  在加强药品流通使用监管方面,国家药监局提出,各市县负责药品监管的部门要切实加强流通、使用环节监管工作,督促中标药品的配送单位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督促医疗机构持续合规,确保中标药品在流通使用环节的质量安全。要积极推进中标品种生产企业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药监药管〔2018〕35号)要求,加快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确保在2020年底前实现中标品种全过程可追溯。

  在加强药品抽检和不良反应监测方面,国家药监局要求,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要科学合理制定本省药品抽检计划,对行政区域内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品种以及中标药品生产环节开展全品种覆盖抽检。各市县负责药品监管的部门对流通和使用环节可能存在问题的产品要及时组织抽检,对抽检不合格药品要依法严肃查处。要加强对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品种特别是中标药品的不良反应监测力度,对监测中发现的异常风险信号、聚集性信号及时组织处置。中标企业要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事宜的公告》(2018第66号)要求,做好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和分析评价工作,全面落实企业药品安全主体责任。

  同时,国家药监局提出,加快推进一致性评价工作,进一步加大服务指导力度。建立绿色通道,对一致性评价申请随到随审,加快审评进度。企业在研究过程中遇到重大技术问题的,可以按照《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与药品审评机构进行沟通交流。严格一致性评价审评审批工作,坚持仿制药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审评原则,坚持标准不降低,按照现已发布的相关药物研发技术指导原则开展技术审评。

  国家药监局进一步指出,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助推药品高质量发展。鼓励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药品生产企业兼并重组、联合发展,逐步培育一批具备国际竞争力的现代药品企业集团。鼓励药品生产企业延伸产业链,促进药品产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鼓励具备药品现代物流条件的企业整合药品仓储和运输资源。

本文标题:国家药监局:加强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期间 - 健康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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