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骨折医院漏诊 女子17天后死亡
女子出车祸后被送到医院治疗,医院没有发现女子右侧多根肋骨骨折,半个多月后,女子病情严重不幸去世。法医鉴定,女子因外伤致右侧第4-6肋骨骨折、创伤性湿肺继发肺内感染、致呼吸功能衰竭死亡。经鉴定,大连两家医院在女子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法院判决两家医院赔偿死者家属30多万元。
女子骨折遭医院漏诊
2017年1月1日13时50分左右,高女士乘坐的轿车与一辆货车相撞,高女士受伤,随后被120送到旅顺A医院救治,诊断为头、胸、右小腿软组织损伤,留观察室治疗至1月5日。
家属称,当时医院未查出高女士右侧第4-6肋骨骨折和右侧第4-6肋间肌出血,没有对高女士进行针对性治疗,只给高女士开了一些止痛药和消炎药,观察几天后,高女士被告知回家静养。
同年1月12日,高女士依旧感觉不适并开始咳血,于是又到这家医院治疗,但医院仍未查出高女士右侧第4-6肋骨骨折、右侧第4-6肋间肌出血和肺内感染,又给高女士开了止痛药和消炎药,然后再次让其回家静养。
半个多月后女子去世
几天后,高女士的症状非但没有减轻,反而愈发严重,咳血增多,随后高女士到旅顺B医院检查,经诊断确认高女士右侧第4-6肋骨骨折、右侧第4-6肋间肌出血和肺内感染,住院治疗一天后,院方告知高女士肺内感染严重需要转院治疗。
同年1月17日,高女士转到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当日住入重症监护室,同年1月18日上午,高女士因抢救无效去世。
经鉴定,高女士符合因外伤致右侧第4-6肋骨骨折、创伤性湿肺继发肺内感染、致呼吸功能衰竭死亡。
事后,高女士家属将旅顺两家医院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A医院辩称,医院在高女士诊疗过程中治疗及时、措施得当,符合医疗原则,虽然漏诊肋骨骨折,但患者后续出现的一系列病情变化与漏诊无因果关系,即使就诊时明确诊断肋骨骨折,也无需特殊处置,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B医院辩称,高女士的死亡系由A医院漏诊所致,B医院对其诊治无任何过错。
两家医院均存在过错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高女士家属申请司法鉴定,经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对两家医院对高女士实施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如存在过错,与高女士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进行司法鉴定。
A医院鉴定意见中,对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叙述为:“医方在诊疗过程中,虽然采取了胸部DR、CT等检查项目,并对肺损伤进行了鉴别诊断,但仍未能对被鉴定人右侧第4-6肋骨骨折明确诊断,因此存在漏诊、漏治的过错。”“患者于急诊留观期间虽没有糖尿病的相应临床症状主诉,但医方问诊不够仔细,检查项目不够全面,未能给予诊断,存在不足。”
对医方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叙述为:本案被鉴定人右侧第4-6肋骨骨折,医方未能及时明确诊断并给予相应治疗。骨折后疼痛有可能导致患者呼吸功能受限,痰排除障碍,肺内感染的发生率增加。考虑到高女士既往有糖尿病病史,伤后住院期间主诉不够明确,出院后发现有咯血、发热、伴呼吸困难症状进行性加重时未能及时就诊等因素,再结合当时、当地医院的等级、设备条件、医生临床经验等因素综合分析认为:A医院对高女士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与其死亡的损害后果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建议为轻微至次要之间。
B医院鉴定意见为,对高女士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与其死亡的损害后果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建议为极轻微。
死者家属获赔30多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患者到医疗机构就医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经鉴定,二被告对高女士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与其死亡损害后果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其中A医院责任程度为轻微至次要之间,B医院责任程度为极轻微。故二被告应当对各自过错诊疗行为造成的合理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结合司法鉴定意见,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本院酌定A医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B医院承担5%的赔偿责任。
近日,旅顺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A医院赔偿高女士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25万余元,A医院赔偿6800元鉴定费;B医院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6.7万余元,赔偿1700元司法鉴定费。
本文地址:http://www.fm120.net/content/201903/0304424020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