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与家人共享

2019-03-05 17:19来源:网络整理 阅读 : 137 次

日前,四川省医保局、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省卫健委四部门印发的《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有关政策的通知》指出,个人账户资金在原支付范围基础上,可扩大用于支付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夫妻双方父母、子女的部分费用。 《通知》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据悉,个人账户资金可扩大用于下列费用:一是在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含挂号)、门诊特殊疾病(含定点药店)、住院、健康体检、非计划免疫接种、远程诊疗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需个人负担的医疗服务费用;二是在省内定点零售药店购买与疾病治疗和医疗康复相关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辅助器具等费用;三是在统筹地区内支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保险、长期照护保险等由政府开展的与医疗保障相关的社会保险中个人需要缴纳的费用。(川仁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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