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安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认定
一、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认定有什么作用?
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进行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认定,如果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用人单位或灵活应就业人员个人不用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可继续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待遇;如果未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用人单位或灵活应就业人员个人可选择一次性补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规定年限,也可选择继续按月或按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直至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
二、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认定的依据是什么?
1、《咸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咸政办发[2011]94号)
2、《关于做好咸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认定工作的通知》(咸人社发[2012]26号)
三、职工医保的最低缴费年限是如何规定的?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必须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达到15年,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之和。视同缴费年限是指2001年1月1日以前符合国家工龄认定政策的工作时间。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
四、如何理解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规定?
一是视同缴费年限要符合国家工龄认定政策,未被人社部门认可的工作年限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二是即使视同缴费年限再长,也不能冲抵实际缴费年限;三是视同缴费年限男不足15年,女不足10年,则实际缴费年限需要相应增加。四是实际缴费年限有间断的,可累计计算。五是其他医保如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的缴费年限不作为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计算。
五、如何办理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认定?
医保股(408室、407室)只受理参保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的申请。为保障职工权益,参保单位需为本单位所有申请之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统一申请办理。申请时请提供如下材料:咸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认定审批表一式四份、退休人员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恕不受理有用人单位的退休职工个人的认定申请。
六、参加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保的人员和已一次性清算十年医疗费的破产企业退休人员能否进行缴费年限认定?
按现行政策,参加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保的人员暂不实行缴费年限认定,继续按规定缴纳医保费。已进行一次性清算十年医疗费的破产、改制企业退休人员不需要进行缴费年限认定,继续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七、按规定的缴费年限进行了补缴的人员待遇如何确定?
1、个人账户按上年度社平工资的4.6%划入。
2、继续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门诊统筹、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
3、每年需自行到人社局一楼缴费核定窗口核定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
八、不足规定缴费年限的医保费一次性补缴有哪些规定?
1、一次性补缴金额=不足年限月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
2、补缴医疗费承担渠道。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原用人单位主体消失、或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三种情形,医保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的,应补缴医保费用由本人承担,其余情形的应补缴医保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具体政策可咨询区人社局四楼医疗保险股407室、408室
咨询电话:0715-8319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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