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新组建的超级医保局要做这些事
医保局不是一个“强势部门”,更不是“权力最大”的部门
▍“超级医保局”,并不强势
近日,国家医疗保障局相关工作负责人在公开场合透露:将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及相关的职能,划入新组建的国家医疗保障局,并不是三个部门的简单相加,使之成为一个“强势部门”或者“权力最大的部门”,也并不是简单的增加医保基金在药品交易中的话语权。
医保局的存在,目的是打破三个部门各自为政、相互掣肘的管理格局,把医药价格、招标采购以及医保支付标准统合在一个部门推进改革,形成新的符合规律的医药价格治理体系。
在2018年3月17日上午,随着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获得通过,大部制改革尘埃落定,国家医疗保障局横空出世。
一边管着每年数万亿的医保钱袋子,一边成为医疗服务和药品的“超级采购方”,还对医保类医疗服务具有监管权力。业内评价,“超级医保局”来了。
人们对待新事物总是会抱有这样那样的高期望:你应该要做这个,你应该要做那个。“超级医保局”也不例外。
对此,该负责人举了个例子:人们说医保要支持创新——医保确实可以发挥鼓励创新的作用,但医保基金不承担鼓励创新的“责任”,“责任”仍然在各个企业。医保局要做的是完善政策,提供相应的环境来鼓励创新。
▍控费联动
该负责人在此次演讲中,对改革前后机构的相关职责做了较为清晰的厘定。
机构改革前:
价格——发改部门
国家层面:制定药品价格政策;制定精、麻药品价格;价格监测
地方层面:执行价格政策,监督市场价格
药品招标采购——卫计部门
国家层面:制定价格招标采购改革政策
地方层面:建立招标平台,组织招标,确定招标价格
医保支付标准——人社部门
国家层面:指定目录,制定医保支付标准政策,独家品种医保准入谈判
地方层面:目录增补,制定乙类药品资费标准,制定医保支付标准
改革前,基本逻辑是发改部门管价格,卫计部门管招采和使用,医保部门负责买单;各个部门基本都在围绕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的费用出政策。
机构改革后
医保局
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收费标准
制定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
制定医保目录、支付标准、推进支付方式改革
市场监管部门
价格监测、反垄断调查等
卫健部门
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与此同时,公开资料显示,国家医保局不仅整合了人社部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职责,国家卫健委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责,民政部的医疗救助职责,也将国家发改委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收入囊中,集中了以前分布在多个部门的职责。
从上述梳理中可以看出,医保局将医药价格、招标采购及医保支付标准进行统合,归根结底为了达到一种“控费”的实质。此时,不仅做到了三保合一,更有利于推动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的期望。医保局拥有定价职责、招标采购职责,对医保控费显然有更积极的意义。
▍价格、招采和支付标准,大量问题待厘清
该负责人表示:医保局作为新兴事物,也在不断探索中,也面临着问题需要解决和完善。
医药价格
有了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权力,那么,医保部门要管理的药品价格指的是哪个价格?是出厂价还是流通进货价、是批发价还是医院采购价、是医院(药店)零售价还是医保支付价?
政府是定价还是制定价格政策?是由国家和地方对不同药品分类分权直接指定价格,还是无论哪级政府都只定‘价格政策’,具体由市场来定价?
医保在哪个环节发挥作用?是直接定价、或是定支付标准,还是与市场主体谈判形成合理的市场价格?
招标采购
谁是招标采购的主体?政府部门是招标采购的组织者、管理者、监管者还是招标采购的市场主体,或者是公立医院的代表者?
对于所谓的以量换价、量价挂钩,熊先军举了个例子:就像买衣服,你说我买十件衣服,给我便宜一点,招采中这个“十件”的主体是医院,医院的“量”是清楚的。但以量换价的“量”是政府部门的统计预估量,一旦价格变化,预估量会完全变化,有可能出现“降价死”。
零差率政策下,招标价既是医院的药品进价,又是医院的零售价,会对降低药品虚高价格有多大作用?医院作为采购主体,是否有主动降价的强大市场动力?用行政的力量来降价是否真的合适?
医保支付标准
医保向定点医药机构付费,付费标准是什么?是基金和患者付费的总标准,还是在零售价格确定之后,医保基金支付的定额或者分担的比例?
如果说医保的支付标准是基金和患者共同对药品的支付标准,这似乎就是零售价,可零售价通过招采已经定了,那这个支付标准存在有何意义?
按病种付费的标准、DRGs的标准是不是一种价格形式?与现行的按项目定价体系是什么关系?
医保对医院的总额预算控制标准,是基于药品等现有按项目定价的价格体系,还是基于医保基金收入与医疗机构协商确定的费用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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