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女子未婚生子 孩子父亲却说这话

2019-03-11 07:35来源:网络整理 阅读 : 59 次

楚天都市报3月8日讯(记者张理晶)武汉男子秦某离婚后与女子杨某未婚生子,孩子明明(化名)由母亲杨某抚养。由于明明出生后父亲秦某未尽到抚养义务,明明遂将秦某告上法庭索要抚养费。近日蔡甸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认为非婚生子女与已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最终判令秦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2000余元。

2011年,男子秦某与其妻离婚后认识女子杨某,之后双方在未婚的情况下生育一子。孩子明明出生后一直随母亲杨某生活,现在就读于武汉某小学。明明认为,其父秦某在自己出生后,没有尽到一个父亲的责任和义务。而秦某则认为,明明属婚外生子,不确定是不是自己的亲生骨肉。2018年,明明将秦某起诉至蔡甸区法院,要求秦某支付生活费和教育抚养费。

蔡甸法院受理此案后,提取了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证实了秦某是明明的亲身父亲的事实。近日,该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原告明明出生后一直随其母亲杨某生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另外,第二十五条载明,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已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据此,秦某作为孩子的父亲,应该承担抚养义务。

最终,法院结合秦某的实际收入和明明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综合考量,判令秦某每月支付明明抚养费2000余元。

承办法官介绍,这是一起典型的非婚生子追索抚养费的案件。非婚生子女则是在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前或婚外所生的子女,如非法同居、婚前性行为等情况下所生的子女。已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虽然在出生形式上因合法婚姻与非法婚姻的不同而有别,但其法律地位却是相同的,承担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文中人物均属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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