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婚检的正当性在于保障结婚对象的知情权
全国人大代表冯琪雅向本次全国人大会议提出建议,恢复强制性婚前检查。冯琪雅认为,《婚姻法》取消强制性婚前检查规定后,由于新人的侥幸心理或不知情,导致先天不足婴儿出生,不仅影响小两口的家庭生活,还会加重社会负担,影响人民群众生活的幸福感。
近年来,社会上要求恢复强制性婚前检查的建议越来越多,黑龙江、吉林、云南等省份已经恢复了强制婚检,与此同时,反对恢复强制婚检的意见也不少。笔者赞同冯琪雅代表的建议。婚检不仅有利于减少新生儿缺陷,而且强制婚检无需以限制婚姻自由为代价,相反,其正当性在于保障结婚对象的知情权,更有利于婚姻的稳固和谐。
婚前检查的本质是健康体检。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颁布时,不再要求登记结婚时提交婚检合格证明,反映了法律对婚姻自由的尊重,这一原则也无需改变。比起入学入职体检不合格带来的几乎必然的否定结果,婚检并不存在“不合格”一说。当事人了解婚检结果后,还是可以自愿选择结婚,但选择不结婚也不能说是婚检“害”的。
婚检的主要功能应在充分保障结婚对象的知情权,以及在知情基础之上的选择权。现代自由观下的婚姻可以容纳各种因素包括传染病或不生育,但不等于说一个人就无权在婚姻选择中拒绝这些因素。任何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均有结婚的权利,但没有隐瞒结婚对象的权利。
何况,有些人并非刻意隐瞒,只是自己亦不知情。与其待到若干年后再表示歉意,不如事前就“强制信息披露”,让彼此面对真实后作出选择,免于将来互相指责、猜忌的风险,由此缔结的婚姻反而能更为稳固与长久。
有人可能会认为,既然婚检有益,为何不允许自愿,而非要强制?和入学入职强制体检的理由类似,强制婚检的理由包括:由于惰性或理念的问题,多数国人并未养成必要的定期体检的习惯,甚至有“不检查出来,就是没病”的讳疾忌医心理。新一代年轻人整体上更大的工作压力、更开放的社交习惯、各类成瘾物品的摄入,又确实带来了更多的身体隐患,少数人会刻意隐瞒自己的病患来追求“木已成舟”的结果。有些觉得婚检有必要的人,会碍于面子而不好意思向爱人提出,以免遭来“你敢怀疑我有病”的质疑,热恋中人,恐怕谈体检比谈钱更“伤感情”。
法律规定强制体检,其实是在比拟当事人在完全自由谈判的情境下做出的最优选择,即每个人都有权利了解自己和对象的健康状况,也有义务让对象了解自己的健康状况。实际上,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第7条仍然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第10条将此列为婚姻无效的事由。这仍然是很多婚姻中的定时炸弹,被隐瞒的一方包括其家属可以据此起诉至法院,要求从头否定整段婚姻的法律效力。
故而,体系性的制度改革措施包括:恢复强制婚前检查,但具体项目上以与夫妻共同生活有关的必要性为原则;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继续坚持免费检查,需要实行收费检查的地区,应给予当事人更多自行选择项目的权利;将隐瞒重大疾病作为婚姻的可撤销事由,允许结婚对象本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隐瞒事由一年内提出。
(作者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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