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医疗机构广告问题分析之三
互联网医疗广告发布的标准和认定范围
监管互联网医疗广告首先要明确广告发布的标准。互联网医疗广告发布机构和搜索服务提供企业遵循的是行业审核标准,即所谓的“八准和八不准”,实际上就是《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第六条和第七条内容。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二)医疗机构地址;(三)所有制形式;(四)医疗机构类别;(五)诊疗科目;(六)床位数;(七)接诊时间;(八)联系电话。《办法》第七条规定,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四)淫秽、迷信、荒诞的;(五)贬低他人的;(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虽然监管部门与监管对象在互联网医疗广告的审核标准方面并无争议,但在互联网医疗信息是否属于互联网医疗广告的界定上存在分歧。
笔者认为要界定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互联网广告的定义。《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前款所称互联网广告包括:(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行为是互联网广告行为。为保护消费者知情权而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基本信息的行为,不是互联网广告行为。因此,医疗网站或者相关互联网上的医疗信息和文章既可能存在医疗广告,也可能存在医疗信息,且往往是两者共存,故必须掌握二者的区分方法。
□陕西省西安市市场监管局 田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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