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开征求对《关于明确国
穗医保通告〔2019〕1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医保配套措施的意见》(医保发〔2019〕18号)精神,我局起草了《关于明确国家组织集中采购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按照《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2016〕77号)有关规定,于2019年3月8日至2019年3月17日期间,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对《通知稿》以及其中涉及的公平竞争、廉洁性方面的意见。广大市民可以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请勿致电)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讯地址:广州市梅东路28号(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处),邮编:510600,电子邮箱:gzybc@gz.gov.cn。
附件:1.关于明确国家组织集中采购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政策解读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3月8日
附件1
关于明确国家组织集中采购药品
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医保配套措施的意见》(医保发〔2019〕18号)、《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国家组织集中采购药品医保支付标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国家集中采购且已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包括国家采购品种同一通用名同一归类剂型下的所有药品,以下简称国家采购药品)。
二、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市内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国家采购品种药品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药品费用,按以下标准纳入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办理医保结算时的标准计算):
(一)国家采购中选药品(以下简称中选药品)以中选价格(与中选药品不同规格的,按差比价折算价格,下同)作为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标准(以下简称医保支付标准)。
(二)国家采购非中选药品2018年底价格为中选价格2倍以上的,以2018年底价格的70%作为医保支付标准(不同规格的药品分开计算医保支付标准,下同);国家采购非中选药品2018年底价格在中选价格和中选价格2倍以内(含2倍)的,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国家采购非中选药品2018年底价格按2018年底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广州地区药品采购价计算。
(三)国家采购药品的实际价格低于中选价格的,按实际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四)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其医保支付标准不高于中选药品价格。
(五)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药品费用,由参保人员自行承担。
三、医保支付标准内的国家采购品种药品费用,由参保人员按比例先自付后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基本医疗费用。
四、本通知涉及的药品差比价,按国家公布的药品差比价规则计算。
五、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省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 月 日
附件2
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制定国家集中采购药品医保支付标准?
2018年11月14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方案》,同意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探索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药价形成机制,降低群众药费负担,规范药品流通秩序,提高群众用药安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试点地区范围为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和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11个城市(以下简称4+7城市)。目前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工作正积极推进,联合采购办公室已完成集中采购并于2018年12月17日公布中选结果通知。
2019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印发实施,要求探索试点城市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制定国家集中采购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相关配套政策措施。2019年2月,《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医保配套措施的意见》(医保发〔2019〕18号)印发实施,对医保支付标准提出了明确的制定规则。为做好国家组织集中采购药品试点工作的落地,我局按照国家相关工作要求,制定了《关于明确国家组织集中采购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二、国家集中采购药品包括哪些品种?
本文地址:http://www.fm120.net/content/201903/0312115S20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