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网红面包店使用过期面粉案一审宣判 7人获刑

2019-03-12 09:01来源:网络整理 阅读 : 115 次

据人民日报客户端消息 记者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获悉,2月22日下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单位法香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香公司)、法欣食品(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欣公司)、被告人马蓉、赵慧郁、忻向荣、罗恒、胡军、达米安、唐虎、鲁佳俭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法香公司罚金一百八十万元、法欣公司罚金八十万元;被告人马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被告人赵慧郁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被告人忻向荣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胡军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罗恒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被告人达米安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唐虎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鲁佳俭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法香公司于2012年10月30日成立,注册地和经营地为上海市徐汇区武康路378号,法定代表人为法国籍人弗兰克(另案处理),主要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各类面包、糕点。为扩大经营规模,弗兰克于2015年11月25日和2016年4月6日相继设立了法润公司和被告单位法欣公司,法欣公司的注册地及经营地为上海市闵行区景联路188弄5号。法香公司、法润公司分别在上海市武康路、国金中心和益丰路、湖滨路开设门店,2017年3月6日前由设在武康路378号门店地下室的“中央厨房”制作半成品面团配送至上述各家门店,2017年3月6日起由法欣公司设在景联路188弄5号的“中央工厂”统一制作面包、糕点配送。2015年12月、2016年5月和2016年8月,被告单位法香公司从国外进口品名为“T55 Tradition”“T80”等的面粉用于生产、制作面包、糕点,其中最早过期面粉的保质期截止日为2016年11月29日,最晚过期面粉的保质期截止日为2017年3月5日。2016年12月起,弗兰克在明知进口面粉陆续超过保质期的情况下,仍指使马蓉、赵慧郁、罗恒,组织忻向荣、胡军、达米安、唐虎等人在生产经营中使用超过保质期的进口面粉。上述过期面粉制成半成品面团,再进行整形、烘焙成“弗兰克特色面包”“安曼黄油卷”“泡芙”等面包、糕点成品后,在武康路、益丰路等门店对外销售。被告人鲁佳俭作为武康店店长,明知该店地下室的“中央厨房”使用过期面粉制作面包、糕点,仍负责对外销售。经审计,2016年12月4日至2017年3月23日,被告单位法香公司生产、销售以上述超过保质期的进口面粉为原料制作的面包,共计金额1,899,847.76元;2017年3月10日至2017年3月23日,被告单位法欣公司生产、销售以上述超过保质期的进口面粉为原料制作的面包,共计金额924,567.93元。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法香公司、法欣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和产品质量法规,单独或共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生产和销售,涉案犯罪金额分别达189万余元和92万余元,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马蓉等人分别作为被告单位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销售伪劣产品罪。二被告单位及八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另结合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酌定从轻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在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依法保障了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辩护、翻译等各项诉讼权利。在一审开庭及宣判前,人民法院依照相关规定通知了法国驻沪总领事馆,领事官员及被告人家属参加了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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