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
经济观察网 记者 田进 3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是保障职工社会保险待遇、增强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经办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
2017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便印发了《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组织12个城市开展两项保险合并试点。对于试点的结果,2018年12月23日,国务院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情况的总结报告(以下简称总结报告)指出,试点达到了预期目的,符合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完善方向,形成了一套成熟的制度政策和运行模式,可以用于全面推开。
此次,随着意见的出台,两项保险合并将正式迎来全面推开。
四统一、一不变
在具体的实施政策上,意见可归纳为“四统一、一不变”。
对于“五险变四险”后,生育保险待遇是否降低成为人们新的担忧。意见指出,将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
在“四统一”上,意见指出首先将统一参保登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其次,将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筹层次一致。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同时,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费率确定和调整机制。
在基金安全问题上,意见指出将探索建立健全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坚持基金运行情况公开,加强内部控制,强化基金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第三,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相关医疗服务协议时,要将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和指标增加到协议内容中,并充分利用协议管理,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控。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在促进生育医疗服务行为规范上,意见指出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范围,推动住院分娩等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等方式付费。生育医疗费用原则上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充分利用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强化监控和审核,控制生育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第四,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经办管理统一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强化基金共济能力
从两项保险合并的试点到全面推开过程中,“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成为了其中的关键词。
2017年,在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发布时,人社部便对此解读称,合并实施试点不是简单地将两项保险在制度层面合并,不涉及生育保险待遇政策的调整,而是在管理运行层面合并实施,目的是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
2015年10月,全面二孩政策正式实施,此后两年,生育保险基金连续两年出现当期收不抵支的情况。2016年,生育保险基金首次出现当期收不抵支后,人社部对此称,受全面实施两孩政策的影响,出现阶段性支出增幅大于收入增幅。尽管出现阶段性的收不抵支,但生育保险基金总体安全。
国家医保局数据显示,2018年生育保险基金开始“回归“收大于支,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存574.29亿元。2016年-2017年,此数据分别为675.9亿、562亿。
2018年12月发布的总结报告指出,试点城市通过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加强了基金共济能力。12个试点城市充分发挥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带来的共济效应,有效缓解了基金赤字问题。
以试点城市昆明市为例,2016年昆明市生育保险基金收入为3.87亿元,合并实施后的2017年增加到5.4亿元,增加了1.53亿元,增长约40%,职工医保基金收入增加4亿元,合并实施后两项保险基金合计增加5.53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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