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民患这41种特殊疾病 可申请享受门诊特殊
记者从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近日,《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出台,从2018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所患疾病在规定的41种(类)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内,可申请办理门诊特殊疾病认定,享受规定的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实行分类管理,分为Ⅰ类门诊特殊疾病和Ⅱ类门诊特殊疾病。其中,Ⅰ类门诊特殊疾病包括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退、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瓣膜病、先天性心脏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心肌病、高血压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糖尿病、支气管哮喘、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结核病、癫痫、慢性肝炎、肝硬化、类风湿性关节炎、肾病综合征、痛风、青光眼、重症肌无力、进行性肌营养不良、运动神经元病、肾功衰药物治疗、恶性肿瘤非放化疗期、精神类疾病(双向情感障碍、抑郁症、躁狂症和癫痫所致精神障碍);Ⅱ类门诊特殊疾病包括恶性肿瘤放化疗期、白血病、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耐多药肺结核、肾功衰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地中海贫血、精神分裂症、血友病、小儿脑瘫、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肝豆状核变性、帕金森氏病、系统性红斑狼疮。
按照《办法》规定,参保人员申请的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必须为规定的41种病种,且符合《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和诊疗范围》规定,由参保地医保局进行认定。
参保人员向认定机构申请门诊特殊疾病,需要填写《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申请表》,并提供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以及病史等相关资料。长期居住在我市统筹地区外的参保人员,应填写《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申请表》,提供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复印件、认定标准要求的相关资料,由所属单位或参保地乡镇(街道)、村(社区)劳动保障机构统一向参保地医保局申报,医保局组织专家评审确认。
值得注意的是,Ⅰ类门诊特殊疾病(恶性肿瘤非放化疗期除外)申报期为每年 3 月和 9 月,认定时间为 4 月和 10 月;Ⅰ类门诊特殊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非放化疗期和Ⅱ类门诊特殊疾病即时申报,3 个工作日内予以认定。
据了解,Ⅰ类门诊特殊疾病经医保局审核备案后,从批准次月起开始享受待遇,一个年度内病种不得变更,实行限额管理,患多种Ⅰ类疾病的,可以申报两个病种,待遇按照病种限额标准累加计算。Ⅱ类门诊特殊疾病经医保局审核备案后,从批准之日开始享受待遇。恶性肿瘤、肾功衰的Ⅰ类待遇和Ⅱ类待遇不能同时享受,Ⅰ类待遇和Ⅱ类待遇同在有效期内,享受Ⅱ类待遇。
Ⅰ类门诊特殊疾病的基本医疗费用不分甲乙类,由医保统筹基金按70%的比例限额支付。Ⅱ类门诊特殊疾病的医疗费用,其纳入政策范围内的部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承担起付标准600元后,职工医保按90%支付,居民医保按75%支付。Ⅱ类门诊特殊疾病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补充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多层次医疗保障范围予以报销。一个自然年度内,因治疗Ⅱ类门诊特殊疾病多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住院相关政策报销,起付线按最高级别医院起付标准支付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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