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出台相关保障政策 低保兜底为因病因老返贫

2019-04-05 07:14来源:网络整理 阅读 : 163 次

  平安广西网南宁讯(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肖璇)近期,自治区财政厅配合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因病因老返贫致贫对象低保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对符合条件的因病因老返贫致贫对象和多重原因未能脱贫对象,可依申请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或刚性支出发生者本人纳入低保范围。本政策实施时效截至2021年12月31日。

 

  《通知》规定,因病因老返贫致贫对象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虽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因患病、因老等原因增加的刚性支出超出承受能力而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以及因多重原因未能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对象。

 

  《通知》明确,对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因患重病导致自负住院医药费用支出较大,即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患重大疾病的自负住院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住院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依申请纳入低保范围。对持有当地常住户口,因年龄超过60周岁且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参照特困人员6个认定标准)的未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但是整户纳入低保不符合条件的,依申请将老年人本人纳入低保范围。对于已经脱贫摘帽的贫困县、贫困村或极度贫困县、贫困村中未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对象,通过产业就业帮扶等各种措施仍无法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对象,以及脱贫后因各种原因返贫的对象,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经个人申请,全部纳入低保范围。

 

  《通知》还规定了救助标准。对于因病返贫致贫对象和因老返贫致贫对象纳入低保范围的,属于城市低保对象的,低保金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平均补助水平发放;属于农村低保对象的,低保金可按A档计发。对于多重原因未能脱贫对象纳入低保范围的,按家庭困难程度进行分类施保、分档救助。对于获得低保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可按相关规定申请临时救助,有效保障其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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