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健委:重点监测药品使用与疾病防治、跟踪随访相关联的具体数据
据国家卫健委官网9日消息,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开展药品使用监测和临床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称,全面开展药品使用监测,在全国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中抽取不少于1500家机构,在全面监测工作基础上,对药品使用与疾病防治、跟踪随访相关联的具体数据进行重点监测。
《通知》要求,全面开展药品使用监测,建立健全药品使用监测系统。统筹开展药品使用监测工作,分析应用药品使用监测数据。实施重点监测,在全国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中抽取不少于1500家机构,在全面监测工作基础上,对药品使用与疾病防治、跟踪随访相关联的具体数据进行重点监测。坚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通知》称,2019年,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一期试点省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城市、各省(区、市)重点监测医疗卫生机构,要以国家基本药物、抗癌药降价专项工作药品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品种为重点,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使用监测。2020年,监测范围基本覆盖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并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延伸,逐步实现对所有配备使用药品进行监测。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自主自愿参与药品使用监测工作。
《通知》指出,扎实推进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加强药品临床综合评价组织管理。加强统筹规划,有效整合资源,充分发挥国家和省级医疗机构、科研院所、行业学协会等机构的作用,稳妥有序推进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科学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实施药品临床综合评价的机构要根据实际需要,充分运用卫生技术评估方法及药品常规监测工具,融合循证医学、流行病学、临床医学、临床药学、循证药学、药物经济学、卫生技术评估等知识体系,综合利用药品上市准入、大规模多中心临床试验结果、不良反应监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使用监测、药品临床实践“真实世界”数据以及国内外文献等资料,围绕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创新性、适宜性、可及性等进行定性、定量数据整合分析。 建立评价结果应用关联机制,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科学运用药品临床综合评价结果,加强与医保、药监等部门的沟通共享,促进完善药品研发、生产、流通、使用等药物政策,健全药品供应保障制度。
《通知》强调,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和拓展现有设施资源,细化政策措施,争取多方支持,完善工作机制,加强人员培训,有序规范推进。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明确任务分工,相关机构和单位要在落细落小落实上下功夫。保障数据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非法手段获取数据,不得擅自利用和发布未经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的数据。
(责任编辑:杜森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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