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医院窗口捡钱包拒不归还,医院掏钱帮患者家属“赎回”

2019-04-25 12:20来源:网络整理 阅读 : 62 次

  长江日报融媒体12月27日讯(记者伍伟 通讯员陈扬)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然而15日上午,在梨园医院办出院手续的章女士(化名)在窗口捡到钱包后,面对视频证据却拒不归还。医院工作人员无奈之下自掏500元“保管费”,帮心急如焚的失主“赎”回了钱包。
  “想不到我丢失4个小时的钱包还能找回来,感谢刘浩院助和孙珊珊护士长让我避免了损失! ”27日,家住东北沈阳的刘先生冒着寒风赶到梨园医院,将一面锦旗和一封感谢信交到该院院长助理刘浩和神经外科护士长孙珊珊手中。

女子医院窗口捡钱包拒不归还,医院掏钱帮患者家属“赎回”



  图为刘浩(左一)、孙珊珊与刘先生合影 通讯员陈扬 摄
  刘先生说,12月15日上午,他替家属办理出院手续时,不慎将钱包遗失了。钱包里有一万元现金和三张银行卡及相关身份证件。焦头烂额之际,刘先生恰巧碰到了当时正在为病人办理结算业务的孙珊珊护士长。孙珊珊了解刘先生的遭遇后, 及时与医院保卫科联系,通过调取监控、多方打探及相关取证,才确认刘先生的钱包被当时正在办住院手续的章女士捡到了,孙珊珊立即打电话给章女士。
  “你是谁啊?我没有捡到什么鬼钱包,凭什么说是我捡到的!别骚扰我! ” 一听到是问有没有捡到钱包,章女士矢口否认并挂断电话。
  “刘先生的哥哥在我们科室住过院,我觉得自己有义务为病人家属解决困难。”见章女士并没有归还钱包的意思,孙珊珊护士长又联系了院长助理刘浩。刘浩根据章女士病历首页上登记的详细住址,带着刘先生与孙珊珊一同前往章女士家中。在说明来意后,章女士嚷到: “出去!出去!你们来我家还有理了?”
  见到气焰汹汹的章女士,刘先生就气不打一处来想上前理论,却被刘浩一把拦住,并向章女士说明: “这个包里有这位刘先生的重要证件,他今天为他哥哥办理出院手续,两人都是今晚的高铁。没身份证他们上不了车的。”
  见章女士态度缓和下来时,刘浩掏出500块钱塞到其手中,“其实我们三人是特意来感谢你的。谢谢你帮刘先生保管了这么贵重的东西。”收到“保管费”的章女士,终于承认捡到钱包,并将其交还给了刘先生。拿到失而复得的钱包,刘先生对刘浩和孙珊珊表达了诚挚的感谢。事后,刘浩将刘先生及其家属一同送往武汉火车站。
  “我当时知道刘浩是自掏腰包替我解决了问题,觉得特别不好意思,一直想把钱还给他,但他一直不要。”刘先生对长江日报记者说。当被问到为什么要给章女士500块钱的时候,刘浩告诉长江日报记者:“虽然是她捡到了钱包,但我们也不好强行让她无偿送还,刘先生又是当晚的高铁,时间紧急,当时也没有别的办法,只好如此。”
  当刘先生掏出500元准备还给刘浩时,却被婉拒。刘浩说:“你的钱包是在我们医院丢的,我们是有责任帮忙追回,你没怪我们,我们应该感谢你。” 听到这番回复时,刘先生对该院医务人员不断致谢: “社会需要刘院助和孙珊珊护士长这样的正能量,也感谢他们让我在这个寒冬感受到了温暖。”
  当被问及是否会追究章女士的法律责任并追回500元“赎金”时,刘浩告诉长江日报记者,当时掏500元纯属无奈,现在也没打算追回,就当章女士的“保管费”了。另外,章女士作为医院患者,医院也不想让她难堪。希望章女士今后吸取教训,做一位守法的公民。
  【链接】
  捡到东西拒不归还涉嫌侵占罪
  《民法通则》和《物权法》规定,拾到他人遗失财物必须归还,如果在保管过程中产生了费用可以与失主协商赔偿,如果拾到东西的人拒不归还,失主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不及时归还非法所得的财物,便构成侵占罪。所谓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可见,拾到东西拒不归还,不仅是道德问题,还是违法行为。如果拾到东西的人拒不归还,是对失主财务所有权的侵犯,失主可以依法对其起诉。另外,捡到东西不归还且金额较大时,失主还可到派出所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编辑:刘思】
  (作者:伍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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