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标注生产日期 食品加工企业受处罚

2019-03-05 03:01来源:网络整理 阅读 : 137 次

虚假标注生产日期 食品加工企业受处罚        宁海新闻网    2018年02月09日 08:56:07  

  【走进市场监管】

  一、案情简介

  2017年3月29日上午,县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宁海某食品厂工人正准备粘贴“营养面包”和“黑米面包”(各200只)的食品标签,标签上的生产日期是3月29日,看上去并无不正常之处。但细心的监管人员仍然按食品生产企业检查规范,逐一检查了该厂原材料领用记录、生产台账和生产场所录像等事项,结果发现这个食品厂在28日、29日这二天并未生产过这二种面包。经立案调查,查明该食品厂从2016年11月开始,为了保持面包的“新鲜度”,使面包的保质期变相延长,将其生产的“营养面包”和“黑米面包”的生产日期,标注为约定交货的日期。正在准备粘贴标签的面包实际上是3月27日生产、约定3月29日交货的面包。

  二、法律适用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生产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三、处理结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该食品厂依法处以五万元的罚款,并对该厂不诚信的经营行为在企业信息信用系统中予以记录和公示。

  四、法理分析

  食品标签是事关食品安全的重要事项。对预包装食品实行强制性标签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修改后的新食品安全法增加了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违法行为,规定了严厉的法律责任。

  预包装食品标签一方面要确保真实性,另一方面还须标注规范、清晰易懂,使消费者容易识别。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对生产日期的标注方法作出了强制性规定,要求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当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外包装上标示的保质期应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计算;外包装上标示的生产日期应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或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生产日期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如果不按此顺序标示,应注明日期标示顺序。

  就本案来说,该食品厂通过推迟标注生产日期,实际变相延长了面包的保质期,等到保质期临近的时候,消费者购买的就已经是过期食品了,由此导致的食品安全隐患自不必说,应当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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