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疫苗贪腐案曝光:10家医药公司卷入 疾控中心主任受贿
疾控中心主任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为他人在疫苗销售方面谋取利益。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的一则二审刑事判决书,又让一起疫苗贪腐案大白于天下。
该案共有10家医药公司卷入,其中不乏深圳赛诺菲巴斯德、北京科兴生物、泰凌医药等知名医药公司。此外,受贿的疾控中心主任杨某在一审判决中,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但在二审改判为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疾控干部以权谋私
该案二审判决由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0月25日作出,10月30日公布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判决书显示,2010年至2014年,今年60岁的杨某在担任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人民币共计26万元,为他人在疫苗销售方面谋取利益。
杨某受贿的具体事实包括:收受安徽颐华药业有限公司、安徽鹭燕大华医药有限公司业务员贾某合计15.5万元,收受安徽利生药品有限公司、安徽佰XX物医药有限公司业务员蔡某合计4.1万元,收受安徽省丰禾医药有限公司业务员何某合计2.5万元,收受合肥富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董某2万元,收受深圳赛诺菲巴斯德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业务员马某0.7万元,收受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业务员周某0.5万元,收受泰凌医药(江苏)有限公司业务员刘某0.5万元,收受安徽远望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陈某0.2万元。共涉及到10家医药公司、8名业务员。
一审法院认为,杨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2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检举他人犯罪,其中一人系因超追诉时效被留党察看两年,另一人根据其提供的线索被抓获,检举的犯罪事实均成立,可以认定具有立功表现。鉴于被告人杨某具有立功表现,自愿认罪,且退出全部赃款,悔罪态度较好,对其可予以从轻处罚。但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对其不宜适用缓刑。
今年7月30日,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杨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二、被告人杨某违法所得26万元(已追缴)予以没收。
二审为何改判缓刑?
不过,杨某不服上述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杨某诉称,其具有坦白、立功、积极全额退赃等情节,原判量刑过重,请求改判缓刑。
判决书显示,二审法院认为,杨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应予惩处;其有立功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积极退赃,二审期间缴纳罚金20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机构评估,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应予纠正。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二审法院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刑事判决;二、被告人杨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已缴纳)。
杨某受贿案并非孤例,在过往几年中,公开可查的与疫苗贪腐有关的案件就多达数十起,涉及全国多个省份。这些案件中,以医疗系统干部收受销售方采购回扣最为典型,一些医疗机构甚至形成了整个科室的集体作案。
例如,今年5月公布的一则刑事判决书显示,梁某在2009年至2016年担任广东湛江赤坎区保健院儿童保健科主任工作期间与儿童保健科副主任连某,利用职务便利,在赤坎区保健院采购二类疫苗的过程中,共同收受回扣款共计8万元,二人将上述款项与科室袁某、潘某、张某、蔡某、黄某、吴某等负责预防接种工作的护士进行私分。
此外,在众多疫苗贪腐案件中,收受数万元至数十万元的医疗系统工作人员因有立功表现、真诚悔罪等原因最终大多被判处缓刑,一些甚至被免除刑事处罚。
例如,今年6月公布的一起刑事判决书显示,张某在2006年至2014年先后担任贵州绥阳县防疫站站长、绥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工程建设、宣传资料订制、疫苗采购等方面为全某、徐某勇、蒋某齐等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共计74000元;但在案发后,张某具有主动交代、检举立功、真诚悔罪等情节,法院判决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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