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观了!天津这5家医院和10家药店违规违法被严
5家医疗机构医保违规被罚!
近日,市人力社保部门依法对天津津南仁泽医院等五家存在医保违规行为的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行政处罚,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天津津南仁泽医院
存在伪造、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套用备案医师名义申报医药费用和敛存他人社会保障卡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五)、(六)项之规定,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7月25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7]第0025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673930.10元。
二、天津滨海新区鑫成医院
存在伪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转借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刷卡机具、敛存他人社会保障卡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以欺诈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违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五)、(六)项之规定,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9月26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7]第0047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603357.82元。
三、天津河西宜康医院
存在套用备案医师名义申报医药费用、超范围执业的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8月21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7]第0039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148927.94元。
四、天津市滨海新区古林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存在伪造、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套用备案医师名义申报医药费用以及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诊疗活动的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五)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9月14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7]第0050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86732.36元。
五、天津海滨人民医院
存在伪造、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9月14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7]第0051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67543.10元。
10家零售药店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被收证!
近期,市市场监管委组织对本市部分药品经营企业进行飞行检查,发现10家零售药店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具体情形通告如下:
一、对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健欣康大药房检查发现,该药店经营场所柜台内摆放有过期药品“安乐片”,涉嫌销售劣药;未配备冷藏设备经营冷藏药品“双歧杆菌乳杆菌三联活菌片”;超许可经营范围经营生物制品“双歧杆菌乳杆菌三联活菌片”;该药房药品未按剂型、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药品与保健食品混放,处方药柜台无处方药专用标识;该药房质量负责人不在现场,企业负责人及现场人员无法提供任何购进票据,无法说明药品合法来源。
二、对天津市滨海新区兴海园药品销售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经营场所内未配置温度计且无监测记录;该药房未设置非药品专区,无醒目标志,药品与非药品、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混放,药品未按剂型、用途分类陈列。
三、对天津市滨海新区德坤源大药房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药房超许可经营范围经营生物制品“枯草杆菌二联活菌颗粒”;该药房销售凭证上注明项目不全,缺少生产厂商、批号项。
四、对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一永胜胜达大药房检查发现,该药店不能提供所经营药品的购进发票,无法说明其合法来源,涉嫌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的企业质量负责人已离职,企业未及时变更;该药房销售药品时计算机ERP系统不能正常打印销售凭证,计算机系统内无法查询到经营药品“通脉养心丸”和“铝碳酸镁片”;经营场所内药品与非药品混放,部分药品未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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