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保无处遁逃!国家医疗保障局开通微信举报通
来源:国家医保局官方微信公众号 第一财经
12月17日,为推动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专项行动深入实施,国家医疗保障局微信平台举报通道已正式开通。
广大社会机构和群众凡发现有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存在,可进入国家医保局微信公众号“微官网”菜单下的“打击骗保”栏目进行举报。
此前在12月15日,国家医保局发布《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这一《办法》由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制定,目的是要切实保障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鼓励社会各界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的打击力度。
《办法》称,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可按查实欺诈骗保金额的一定比例,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予以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
在举报奖励资金来源上,《办法》要求,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设立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同级政府预算。
长期以来,医保基金的跑冒滴漏一直是医保管理部门面临的棘手问题,医保基金的监管形势也较为严峻。
2018年11月14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曝光了沈阳于洪区济华医院、友好肾病中医院两家医院骗取医保基金的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这一事件正好发生在国家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公安部、药监局等四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专项行动期间。国家医保局监管组牵头人黄华波表示,如此手段猖獗、性质恶劣案件,令人震惊、影响极坏。
黄华波认为,沈阳骗保案件反映出医保基金监督管理仍是医保工作的重要短板,说明各地专项行动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力度。
沈阳骗保事件之后,国家医保局和地方医保部门均设立了举报电话以及网站、邮件、电子邮箱、APP等举报渠道,群众可以将欺诈骗取医保基金的线索向医保部门举报。
2018年11月29日起印发并执行的《办法》具体列举了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参保人、医保经办人员四类主体总计20种骗保行为,其中包括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挂床以及定点药店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或购买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等非医疗物品等行为。
《办法》还特别提出,举报人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内部人员或原内部人员的,或是举报人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竞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并提供可靠线索的,均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南京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林治芬对第一财经表示,定点机构骗取医保基金带有一定的普遍性,除了加强外在的监督之外,减少骗保行为更重要是要激发医疗机构内在的动力,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智能审核,并加快医保支付方式的改革。
附:《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所称的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主要包括:
(一)涉及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 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2. 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的;
3. 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
4. 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的;
5. 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
6. 挂名住院的;
7. 串换药品、耗材、物品、诊疗项目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
8.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二)涉及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 盗刷医疗保障身份凭证,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或购买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等非医疗物品的;
2. 为参保人员串换药品、耗材、物品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
3. 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
4. 为参保人员虚开发票、提供虚假发票的;
5. 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三)涉及参保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 伪造假医疗服务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2. 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转借他人就医或持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的;
3. 非法使用医疗保障身份凭证,套取药品耗材等,倒买倒卖非法牟利的; 4. 涉及参保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四)涉及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手续的;
2. 违反规定支付医疗保障费用的;
3. 涉及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五)其他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本文地址:http://www.fm120.net/content/201903/030bD620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