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牡丹区公布9起食药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学生食堂、卫生室……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
《菏泽市牡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药行政处罚决定书》
涉及食堂、药店、卫生室、副食商行等场所
并予以行政处罚
详细内容如下: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牡丹)市监食处字〔2019〕0054号
当事人:菏泽医学专科学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0004955429193,事业法人,法定代表人:顾润国,地址:菏泽市大学路1950号,有效期:自2017年09月26日至2021年03月31日
2018年10月22日我局接到市长热线转办的投诉材料,菏泽医学专科学校一名同学2018年10月18日中午在菏泽医学专科学校(一餐厅)食堂就餐时,在饭菜内发现一只菜虫,之后这名同学拨打市长热线进行了投诉,学校食堂对该同学的饭菜进行了调换。当事人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2018年11月26日,经报局领导批准,同意立案调查。
经调查: 事发于菏泽医学专科学校(一餐厅) 2018年10月18日中午同学用餐时间,就餐学生比较多,有同学在清炒西兰花内发现了一只菜虫,并把就餐时吃到菜虫的事发到了“菏医表白墙”上,而且附上了带有菜虫的饭菜的照片,并拨打了市长热线,学校餐厅负责人知道了此事之后,告诉了一餐厅经理,学校一餐厅窗口在餐厅经理的协调下现场为该同学换了一份别的饭菜,学校一餐厅窗口还把发现菜虫的卖剩下的菜也处理了.做好的菜中发现菜虫应该是操作人员在洗菜时粗心大意不够认真没有清洗干净.经查菏泽医学专科学校(一餐厅)窗口一共加工了其中一份发现菜虫的炒菜15份,每份3元,已全部售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三份,记录了菏泽医学专科学校相关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相关食堂操作人员对于投诉的含有异物的饭菜了解的相关情况。
2:菏泽医学专科学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承担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3:菏泽医学专科学校授权委托书一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被询问人的身份情况。
4:由菏泽医学专科学校生活服务中心主任宋洪武提供的饭菜中含有异物的照片一份。
本局于2018年12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牡丹)市监食罚告〔2018〕1503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牡丹)市监食听告〔2018〕1503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履行了告知义务,其负责人于2018年12月21日进行了陈述申辩,表示对拟处罚无异议。
本局认为:菏泽医学专科学校(一餐厅)涉嫌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态度较好,并表示认真整改,加强管理和人员培训,杜绝类似情况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和《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依法给予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50700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菏泽市牡丹区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至牡丹区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财政收费窗口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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