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医生注射镇静药性侵女患者 多地曾曝光类似案件
原标题:法治课|“男医生性侵女患者”案非孤例,“监督人”能否解局
澎湃新闻记者 卫佳铭
面对异性医生进行的身体检查,患者是否有权说“不”?
近日,一则成都双流医生注射镇静药后性侵女患者的报道引发关注,而近几年来此类个别医生涉嫌强奸或猥亵患者的案件亦非孤例。对此法律认定存在哪些难点?效仿国外引入“监督人”制度是否能够落地开花?尊重医生的专业权威和保护患者人身安全是否水火不容?
澎湃新闻()就上述问题采访医生和律师。有律师建议,患者认为必要时有权要求护士或者家属陪同接受医生检查,同时在《执业医师法》患中增加相关规定,比如禁止医师对患者进行性侵的内容、患者投诉的处理程序、赋予患者更加便捷有效的求助和固证机制以及查实性侵后的法律责任等。
并非孤例:多地曾曝光医生强奸或猥亵患者案件
5月21日起,一条“女子在成都双流区恒康医院做手术时,被医生麻醉后强奸”的消息在网络流传。
5月25日,成都市检察院官方微博通报,成都市双流区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对犯罪嫌疑人罗某批准逮捕。经查,2018年5月10日,双流区恒康医院男医生罗某在治疗时为女患者注射镇静类药品后,趁其入睡实施性侵。
据上游新闻报道,去年上半年,这名女患者前往恒康医院一罗姓医生在外单独开设的诊所进行除腋臭手术,因首次手术效果不理想,她又在今年5月10日前往恒康医院再次手术,却遭强奸。
一石激起千层浪,发生在医患之间的性侵案件引起公众广泛关注。澎湃新闻注意到,近年来,安徽、山东、广州、福建等多地曾曝光多起医生强奸或猥亵患者的案件。
据中安在线报道,2013年3月21日,安徽怀远县21岁未婚女青年刘某因睡眠不好,到年已花甲的个体医生刘某某开的诊所就医,刘某某诊断其患忧郁症、妇科炎症,谎称其阴道内有虫,需以“酒火”疗法清洗阴道。在七天的治疗过程中,刘某某先后四次对刘某实施强奸并致刘某怀孕。
2015年5月,怀远县法院以刘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2015年,山东青岛也曾发生过一起类似案件。据齐鲁晚报报道,当年10月12日题为《无耻的郝××,十足的骗子》的微博文章在网络流传,指控青岛一郝姓医生借治疗不孕不育之机性侵女患者。该文作者称,自己因多年不孕不育,于2014年底慕名前往郝某处就医。不料,郝某假借对其进行“宫腔灌注”之名,隔着帘子对她实施了性侵。此后,另有多名女患者同时在网上举报,声称曾受到郝某侵犯。
2015年10月19日,青岛市南警方在其官方微博发布通告,因涉嫌强奸,医生郝某被警方刑事拘留。
认定之难:发生场合私密,难留痕迹
对于患者而言,如何区分正常身体检查与性侵?若相关行为发生在注射镇定剂或者麻醉剂之后,又该如何证实妇女的非自愿性和实施性侵的强迫性?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浩告诉澎湃新闻,这正是医生性侵患者常常存在的事实认定困局。他解释道,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强奸罪的本质特征在于违背妇女意志,而医生性侵患者的情况通常发生在诊疗过程中的私密场合,缺乏目击者,除非及时报警求助并能提取到体液。
“司法实践中曾出现过医生利用看病换药机会,通过注射镇定剂的方式同患者发生性行为,却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理由就是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周浩说。
上海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学平还指出,在正常的检查行为中,医生也有可能需要接触患者的生殖器等隐私部位,因此要证明存在性侵行为变得更加复杂。邓学平认为,一般而言,正常检查中的接触是短暂的、一次性的甚至要借助医疗器械的,如果是医生长时间的、反复的、故意逗留的接触、抚摸甚至摩擦,那就可能超出了检查的范畴,可能涉嫌性侵。
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金宏伟律师则指出,猥亵行为的认定更加困难,“特别是抚摸等猥亵行为,比如在妇科治疗中发生的指侵,和医疗行为很像,也不会留下痕迹”。因此,他建议对手术等诊疗过程全程录像。
澎湃新闻在采访北京、广州、福建等地多位医生时被告知,目前仅部分地区和医院对手术过程实施了全程录像,对门急诊室内实施监控的寥寥。
他山之石:“监督人”制度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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