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涛:医疗鉴定如何助力司法公信
一份“疑似莆田系”医院名单的昙花一现,在网络上引发舆情风波。此前,在天津权健事件中,患者周洋家庭起诉权健集团的赔偿纠纷更是牵动广泛关注。可以说,在医疗健康成为人民美好生活日益重要组成部分的新时代,对于医疗损害纠纷的裁判与审理实务也面临与时俱进的新课题。
一些当事人觉得“不可靠”
医疗鉴定在医疗损害纠纷案件审理中的重要性,无论如何强调都不为过。在许多案件中,甚至到了没有鉴定就无法断案的地步。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统计显示,上海某区法院最近5年内在有关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判决中使用鉴定意见的比例高达76.8%。法院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过程中,经常会涉及所谓的“专门性问题”,须以专业的医疗鉴定作为判断审理的关键依据。
但是,在司法实务中不容忽视的一个问题是,相当比例的案件当事人对法庭采信的医疗鉴定未必感到足够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这直接影响原告在诉讼中的策略选择,影响到人民群众是否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从而对司法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产生实质性损害。
一些当事人觉得医疗鉴定“不可靠”,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一些鉴定人不堪“一份鉴定重千钧”的压力,遇到矛盾较为尖锐复杂的疑难杂案等就找理由不接受委托或者终止鉴定,常常导致案件审理无法顺利进行。同时,相关专家主要来自地方的专业机构,同时具备医生与鉴定人的双重身份,与被告之间难免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令人不得不产生同行互相偏袒的疑虑,且医疗损害技术鉴定一般由当地医学会组织实施,更加容易让人们对权威性产生质疑。有些医疗案件从基层法院一直打到高院、反复鉴定多次,原因即在于此。
此外,部分医疗鉴定从业者中存在所谓的“潜规则”,即在鉴定过程中,行为人只要没有明显违背相关规范,对于是否构成医疗过失、因果关系判断、责任程度划分、原因力大小等重要事项,多倾向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种态度和做法看上去也有一定客观原因。医学并非绝对精确的科学,存在诸多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来自于对疾病的认知匮乏、诊疗手段的有限、患者个体的特殊情况以及医师自身的经验、技术、知识的局限等。因此,在没有充分把握的前提下,往往不愿意轻易指证同行具有过失。这种看似具有一定合理性的鉴定倾向,对利益攸关的当事人而言就有了百分百质疑鉴定公平性的理由。
保障知情权、异议权、质证权
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需求不仅体现在量的增加上,而且体现在质的提高上;不仅体现在对实质公平正义的需求上,而且体现在感受度上。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如何让更多当事人信服于法庭采信的专业鉴定公信力,既有赖于司法审判能力的提高,也有赖于专家职业伦理的塑造,更有赖于互信和谐医患关系的形成。
具体而言,当鉴定意见成为案件审判的决定性力量之后,也就意味着专家在事实上取得了准司法的权能。由此,充分保障当事人对鉴定过程的参与权就变得愈发重要。只有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异议权、质证权,才能揭开鉴定人神秘的面纱、增加当事人的信任度,也才能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需要法学界和实务部门作一些前瞻性思考和研究。
为此,建议从以下几点着手:第一,在鉴定人的确定方面应赋予当事人更大的自主权和选择权,减轻当事人对鉴定人公正性的质疑;第二,有条件的可尝试当事人各自聘请独立的鉴定人或专家证人制度,双方进行充分质证,而不仅限于辅助功能;第三,应规定鉴定人强制出庭制度,由委托方承担鉴定人不能出庭作证的后果,且应当公开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异议及采纳或不采纳异议的理由,倒逼法官切实履行实质审查职责,激励鉴定制度更加公开化、透明化。
诚然,司法实践中增加对鉴定意见的对抗性审查,势必会增加法庭的负担。但在可预见的未来,一些专业性强的司法案件越来越依赖各种专门知识进行审判。普通群众越是对专业领域感到陌生,就越难以使用传统的常规采纳和裁判方式。从这个角度来看,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就是司法改革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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