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一医药公司露天焚烧药品犯污染环境罪,登
2019-04-04 20:06来源:网络整理 阅读 : 123 次
湖南长沙一家医药公司因仓库堆积的过期、不合格药品太多,为节省处置费用,将这些药品运送至郊区一处工地直接焚烧、掩埋。最终,他们为这一非法处置医疗废物行为付出代价: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均被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定罪量刑,案发后,该公司还以登报方式向广大市民公开道歉。
4月3日,该案成为湖南高院通报的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当天,湖南高院宣布从即日起到10月底,在全省法院开展为期7个月的“湖南环保·审判三湘行”专项活动,持续加大对大气、水、土壤、山林污染、破坏案件的审判力度,助力全省生态环境总体改善。
湖南长锋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锋公司)是2005年5月在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雨花分局登记成立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法院判决认定,2018年2月7日上午,长锋公司负责人曹卫中因仓库内过期药品、不合格药品囤积过量,需及时处理,与公司质量负责人张新龙、质量管理部经理李玲商议后决定,为节省处置费用,将需要处理的药品运送至长沙县榔梨街道映霞路与东七路交汇处西侧的一处工地直接进行焚烧、掩埋处理。当日下午,张新龙、李玲雇请两台货车将公司仓库内黄芹胶囊、复方三维右旋泛酸钙糖浆等106个品规的过期药品、不合格药品共8.81吨运送到曹卫中指定地点进行非法处置。其中,货车拖运的4.13吨上述药品先到非法处置地点后,张新龙、李玲随即安排工人卸货并开始焚烧。在焚烧过程中,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发现并立即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扑灭,并对现场焚烧残渣予以清理。另一辆货车拖运的4.68吨上述药品送到非法处置地点卸货时,即被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并将运送药品登记保存。
2018年2月7日21时许,公安民警将张新龙、李玲依法传唤,经电话通知,曹卫中也于当晚到长沙县公安局投案。案发后,长锋公司与湖南一家环保公司达成被查获医疗废物的委托处置协议,并支付了处置费用。2018年6月28日,长锋公司在报纸上刊登道歉声明,表明该单位焚烧过期药品行为破坏了自然环境安全,并向广大市民道歉。
长沙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长锋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六万元,判决被告人曹卫中、张新龙、李玲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以及相应缓刑,并处罚金五千元至二万元。判决后,长锋公司等均不服,提起上诉认为本案未造成“严重污染环境”后果,已焚烧药品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湖南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该案系非法处置过期药品污染土壤和大气的典型案件,案中处置的过期药品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的危险废物,处置不当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和不可逆的影响,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准确把握定罪标准,全面审查量刑情节。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被告单位及其负责人员明知失效药品需进行无害化处理,为节省费用而违反有关规定私自进行露天焚烧、掩埋,将涉案失效药品共计8.81吨运至公司负责人指定的地点进行处理,应当认定上述涉案失效药品均已进入非法处置环节,达到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定罪标准。
本文地址:http://www.fm120.net/content/201904/04042106220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