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叫停“药房托管”,今后拿药有什么变化?

2019-02-18 15:18来源:网络整理 阅读 : 54 次

  2月11日,广东省卫健委官网发布通知,要求相关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快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其中包括:坚持公立医院药房的公益性,公立医院不得承包、出租药房,不得向营利性企业托管药房。

  有媒体统计,目前已有12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对药房托管发出“禁令”,涉及市场规模已超8000亿元,涉及多家大型药企。

  叫停“药房托管”后,医院门诊还能取药吗?药价会更便宜吗?有料哥梳理“药房托管”的“前世今生”,寻找“药房托管”的症结与改变。

广东叫停“药房托管”,今后拿药有什么变化?

  弊大于利?

  “药房托管”能否真正“医药分开”

  有料哥先来科普一下这几个概念。“药房托管”虽然没有统一的定义,但在不少地方,都是医疗机构通过契约形式,在药房的所有权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将其药房交由具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并能够承担相应风险的医药企业进行有偿的经营和管理。

  “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则是推进分级诊疗的重要方式,需要药学服务模式从“以药品为中心”转变为“以病人为中心”,从“以保障药品供应为中心”转变为“在保障药品供应的基础上,以重点加强药学专业技术服务、参与临床用药为中心”。

  “公立药房的公益性”则与“坚持公立医院的公益性”息息相关,要坚持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坚持分类指导,鼓励探索创新,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为何叫停“药房托管”?在有料哥看来,“药房托管”因杜绝回扣而生,也因回扣而面临重重质疑。

  扬州市中医院是最早尝试“药房托管”的医院之一。2009年,该院医生张辉曾发表《医院药房托管模式初探》论文,认为药房托管即医院药房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

  根据托管协议,管理公司将一定的药房利润上缴医院。这样医院可以保证一定的药品利润,又能在一定程度上杜绝医生乱开处方的现象。

  张辉写道,该院在实行药房托管的7年中,医院人均处方值、药品占比例、人均门诊费等都比托管前有一定程度的下降。但他认为,药房托管只是医疗卫生系统在自身行业内部进行的自我调整,并非彻底解决药品价格虚高的最终办法,他呼吁适当增加对公立医院的补偿,也加大对药品流通环境的监管力度。

  不可否认的是,“药房托管”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大处方”的问题,切断了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医药代表与医生之间的利益关系,取得了一定的积极成效。但同时,它也带来了不少问题。

  陕西省山阳县卫计局副局长徐毓才就曾表示:“药房托管是变相的二次议价,实质上将暗扣变明扣的不合法行为合法化了。”

  有业内人士指出,药房托管形成的垄断会造成人为断货、换货,风险巨大。“托管药房的商业掌握了医院终端,又掌握了上游的药企,话语权较重,有可能会随时用一些高毛利品种替代一些低毛利品种,无法保障药品的正常供应。”

  在药房托管的过程中,也有院长利用手中职权,大肆收受医药经销商的好处费。如2016年11月湖北武汉蔡甸中医院院长被曝出收取药房托管方回扣131万。洛阳市孟津县公疗医院在与世鸿公司签订药房托管协议的过程中,被指受贿61万元。

  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谢子龙,也曾旗帜鲜明地建议停止医院“药房托管”。他在撰写的建议中指出,我国医院药房托管实质上都是药房产权和采购权的分家,是采购权、使用权和审批权的分离,而非根本性的改变,所以这些模式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医药分开”。

  他认为,托管企业缴纳医院费用过高,托管企业还要承担高昂的人力、设备与经营成本,想盈利最直接的方法就是提价,无形当中又把虚高的药价转移到了患者身上。此外,医院药房托管既不是委托行为,也不是信托行为,目前并没有一种明确的适用法律规则,换言之医院药房托管模式缺少法律上的支持与保护。

  谢子龙表示,医院药房托管是我国医药体制走向“医药分开”的一种过渡性策略。他建议选择试点地区或城市,全面试行医疗机构不设门诊药房。医生开处方,由社会药房调剂销售药品,按照医保规定给予联网实时报销。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搭建“三方医疗卫生信息平台”,促进医院“处方外流”。基层医疗机构不再设立药房,引导社会药房与基层医疗机构开展合作,提高药品供应保障和质量保证能力。

本文标题:广东叫停“药房托管”,今后拿药有什么变化? - 健康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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