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寨“协和医院”傍名属于侵权行为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和文字。对那些“山寨医院”的“傍名牌”行为,不仅主管部门可以处罚“纠正”,被侵权医院还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维权。
图片来自新华网
据报道,行走在一些城市的街道上,能看到不少知名医院的“连锁店”,名字一样,实际却是“鱼目混珠”。通过第三方软件检索发现,全国竟有1700多家“协和医院”。“同济”“华山”等知名医院,同样长期遭遇“傍名牌”困扰。
那些“傍名牌”的“山寨医院”,打的一副好算盘:办医院最缺的就是名气,借知名医院的“金字招牌”,不费吹灰之力,就能赢得患者的信任和光顾,生意还不做得风生水起?但有的“协和医院”注册资金仅3万元,这点钱连一些专业仪器都买不到,挂着“名牌”医院的光环,非法行医或狠宰患者,几个“下三路”的小手术,就能赚得盆满钵满。如此一来,不仅侵害了知名医院的名誉,还损害了公众的健康和消费者权益。
遗憾的是,尽管这些“傍名牌”的“山寨医院”危害不小,治理起来却效果不佳。据报道,这些所谓的“协和”医院,就算通过编造疾病、术中加价、诱导医疗等违法获益,出点事一般也能花钱“私了”。按照《广告法》论处,区区数十万元罚款与暴利相比又不痛不痒。如此“马后炮式”处理,并没有击中“山寨医院”要害,这也是这类医院杜而未绝、越打越多的重要成因。
其实,“山寨医院”泛滥成灾,关键是没有先治住“傍名牌”。那么,知名医院的名称能不能随便用?法律规范得很清楚,自2013年1月起施行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规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和文字。对那些“山寨医院”的“傍名牌”行为,不仅主管部门可以处罚“纠正”,被侵权医院还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维权。
从“山寨医院”故意“傍名牌”的本质看,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经营者不得实施“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姓名”等混淆行为,让人误认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用“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对于“傍名牌”乱象,相关部门可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甚至吊销营业执照;对于被侵权医院,可要求赔偿损失,如果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依法获得最高300万元赔偿。
法治是市场经济最坚实的基石。“傍名牌”的“山寨医院”如过江之鲫,其实是违法逐利下的病态乱象。因此,对于这种乱象必须来一场深入、有力的治理,肃清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患者和正当医院的合法权益,健康中国才能更好地在挖根除弊中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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