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食安事故将被问责

2019-02-25 15:25来源:网络整理 阅读 : 142 次

  新华社北京2月24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据了解,该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统称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含协管、联系,下同)行业或者领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责。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其他委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的领导,协助党委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督促指导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问题。地方各级政府分管食品安全工作负责人应组织推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推进“互联网+”食品安全监管,不断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食品安全工作中敢于作为、勇于担当、履职尽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一)及时有效组织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和消除重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二)在食品安全工作中有重大创新并取得显著成效的;(三)连续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四)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一)未履行本规定职责和要求,或者履职不到位的;(二)对本区域内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的;(三)对本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领导有关部门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较大损失的;(四)对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五)违规插手、干预食品安全事故依法处理和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处理的;(六)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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