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完善基本药物制度 企业蓄意抬高药价将被曝光
齐鲁网济南9月2日讯(记者 殷明姝)今日,山东省政府公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3〕14号文件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对在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蓄意抬高价格或恶意竞价的企业名单将被曝光。
确保每个乡镇都有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医疗机构
《意见》指出,山东将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继续巩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认真落实基本药物配备使用、零差率销售和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等政策。要将2012版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在没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乡镇和社区,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落实基本药物制度,确保每个乡镇、社区都有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严禁网下采购和超比例采购非基本药物
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的基础上,允许各市卫生计生部门从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中遴选确定一定数量适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充药品,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实行省级网上集中采购和零差率销售。
各市应优先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医院常用药品中标产品和低价药品清单中遴选补充药品,并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后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充药品的配备品种和采购金额,占所有药品配备品种和采购金额的比例均不应高于20%。强化监管措施,严禁网下采购和超比例采购非基本药物。
蓄意抬高价格企业名单将被曝光
《意见》还指出,将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对在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蓄意抬高价格或恶意竞价、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不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或供应质量不达标药品,以及向采购机构、医疗机构或个人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的企业,一律记录在案,省卫生计生部门将违法违规企业和法人代表名单及违法违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家有关部门。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及行政机关查处的企业,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2年内不得参与我省任何药品的招标采购。
严禁将医务人员收入与药品收入挂钩
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待遇方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的收支结余中,按不超过40%的比例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奖励工资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实行分类考核,结合不同岗位特点,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收入分配向工作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贡献突出的人员倾斜。严禁将医务人员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对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对口支援医务人员,当地政府给予周转房等生活保障,在职称晋升、社会荣誉等方面予以倾斜;对在农村长期从医、贡献突出的医务人员,按国家规定给予奖励。
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不得超过6元/人次
记者了解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不超过10元/人次,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个人支付不得超过2元/人次。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不得超过6元/人次,个人支付不得超过1元/人次。
一般诊疗费的制定要严格核定治疗疗程服务费用,疗程内复诊的,不再收取一般诊疗费。对一般诊疗费按人次实行总量控制,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科学确定总量指标,防止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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