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将执行最新医保药品目录
(原标题:江苏将执行最新医保药品目录)
本报讯(记者 毛庆) 昨天,省人社厅发布通知,自9月1日起,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统一执行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该目录所列药品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同时,将36种谈判药品纳入新版药品目录。
近日,首次国家医保药品谈判准入结果尘埃落定,36种高价刚需药进入医保目录乙类范围,给患者带来福音。早在今年4月,人社部公布了44个拟谈判药品名单。经过与相关企业谈判,其中36个药品谈判成功,成功率达81.8%,与2016年平均零售价相比,谈判药品平均降幅达44%,最高降幅达70%。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自2017年9月1日起,我省将上述36种谈判药品纳入2017年版药品目录乙类范围。记者看到,这36种药品包括消化道和代谢方面的药物、血液和造血器官药等,支付标准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由各设区市统一确定并报省厅备案。在江苏新版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执行前,2010年版的医保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含复合药)未纳入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的药品继续使用,已被新版《国家药品目录》调整时删除的品种除外。
据了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时区分甲、乙类,对于甲类药品,要按照规定全额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不再另行设定个人自付比例。而对于乙类药品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先设定一定的个人自付比例,再按规定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省人社厅规定,执行国家的药品目录后,各地对乙类药品,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先设定一定的个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对主要起辅助治疗作用或易滥用的药品,要适当加大个人自付比例,拉开与其他乙类药品的支付比例档次。乙类药品的个人自付比例,由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制定,并报省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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