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院内自杀,医院是否该承担责任?
现在的医生是真心不好当,不但要看好病,还要时刻提防医闹,这不就连预防患者自杀也快要成了医生的责任了。日前,媒体曝光一份特殊的遗嘱——自杀遗嘱,并且遗嘱人称自杀原因是被医院逼的。真是医院逼的还是另有隐情呢?假设患者院内自杀,医院是否应承担责任呢?
经媒体报道,该患者之所以写了一份自杀遗嘱,是因为多年前被蜂蛰后得了一种“奇怪”的病,一直卧病在床,本次来到当事医院住院要求截肢。因病因不明,当事医院建议转上一级医院。医院的做法合情合理啊,也是对患者负责啊,但是患者拒不离院,甚至威胁医务人员要求截肢,也就出现了这份遗嘱。用自杀威胁医院,一时搞不清事情原委的网友们恐怕又要说医院如何如何不仁义了……
不过,近年来患者在医院自杀身亡的案例也曾被媒体曝光过不少。那么,如果患者院内自杀,医院是否应承担责任呢?
医疗机构的主要工作要围绕对疾病的诊断和治疗,帮助患者恢复健康。除此之外,医疗机构还有应当对患者在就医过程中的生命权、健康权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该安全保障义务包含两个方面,即医院设施以及病人管理。比如发生了患者在医院内跌倒的情况,医院是否有责任,医院的地面是否有水、是否湿滑、是否有警示标志等,都有可能成为不利证据。再比如患者发生坠床,分级护理制度是否执行到位、床是否安全、是否对特殊患者进行了必要的保护措施等,这些都是医院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表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均规定:医院属于提供医疗服务的非营利性经营机构,对患者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当然,医院所要承担的这种安全保障的附随义务,并非毫无限制,而是应当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承担。
那么,患者自杀呢?是否造成了患者的人身损害?医院是否要承担责任?
这要看具体情况。若患者是精神病人、未成年人,或者因为疾病特殊原因,按照诊疗医疗常规属于特殊护理,医院应尽到更严格的保障义务,如病房管理、药物管理及门窗的设置等,都要特殊处理。窗台的高度、窗子是否能打开、打开的宽度、是否有防护栏、病床离窗户的距离、病床的相关数据、病床其他辅助设施等,都有可能成为医院不利的证据。
若自杀患者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医院在医疗、护理服务上尽到了合理的义务,并没有过错,抑或是即使在日常的管理和护理过程中存在某些瑕疵,但对患者自杀不是不可或缺的构成条件,与其死亡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那么患者自杀是其对自己生命健康权的放弃,医疗机构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总之,医院的责任在于为患者提供科学完善的医疗服务,并附属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而不存在监护义务。只要医院已经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患者院内自杀,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话虽如此,但在医患关系紧张的今天,即便不是医院的责任,不少医院为了各种考量还是会给予患方一定额度的赔偿,很难说这样做到底对不对,毕竟在国人的观念里死者为大。这样看来,这似乎又是一道无解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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