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改革完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改革完善
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府办〔2019〕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卫生健康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2月28日
广东省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
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建立严格规范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进一步提高我省医疗卫生的监管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分工协作、科学有效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建立专业高效、统一规范、文明公正的卫生健康执法监督队伍,完善卫生健康执法机制,实现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信息化,为建设卫生强省、打造健康广东提供有力支撑。
二、明确监管主体和责任
(一)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不断完善医疗卫生行业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医疗卫生机构党委要加强党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发挥好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以科室为单位建立党支部,积极探索在重点学科、重大项目和学科群上设置党支部。加强社会办医党组织建设,建立健全社会办医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规范党组织隶属关系,推进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对全省社会办医疗机构全覆盖。(省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负责,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强化政府主导责任。建立由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医保局、中医药局、药监局等部门参加的综合监管协调机制,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协调解决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中跨部门、跨地区的重大问题,推动综合监管重大改革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实,重要突发情况及时开会统筹协调。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要参照省的做法,建立协调机制,统筹本地区综合监管工作。(省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医保局、中医药局、药监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切实落实医疗卫生机构自我管理主体责任。医疗卫生机构对本机构依法执业、规范服务、服务质量和安全、行风建设等承担主体责任,其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加强质量管理,设置医疗质量与安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医学伦理、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等专业管理委员会,健全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各级各类医院应制定章程,建立健全人员管理、人才培养、财务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等制度。积极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各环节自律和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提高诚信经营和医疗服务水平。(省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负责)
(四)充分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积极培育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健全医疗卫生质量、技术、安全、服务评估机制和专家支持体系。医院协会、医师协会、护理学会等行业组织要加强行业自律、监督和职业道德建设,建立行业行为规范要求,对医疗机构、医师、护士行为进行规范约束。2019年所有医疗高风险、技术要求高的专业均建立省级医疗质量控制机制。2020年各地级以上市均建立相应医疗质量控制机制。(省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民政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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