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健委:医疗机构人体器官获取组织须设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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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记者 柳青
封面新闻记者3月15日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了解到,《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基本要求和质量控制指标》(《要求与指标》)日前发布。《要求与指标》中明确,医疗机构成立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应当设置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
2013年8月,原国家卫计委印发了《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规定(试行)》),对器官获取与分配进行规范管理。此后,国家卫生主管部门对《规定(试行)》进行了修订。2019年1月,国家卫健委发布《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根据《规定》,人体器官获取组织是指由外科医师、神经内外科医师、重症医学科医师及护士、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等组成的从事公民逝世后人体器官获取、修复、维护、保存和转运的医学专门组织或机构。国家卫健委负责全国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的监督管理工作。
封面新闻记者了解到,作为《规定》的配套文件,此次公布的《要求与指标》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明确医疗机构成立人体器官获取组织的基本要求和条件,二是发布人体器官获取组织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
在人员配备方面,《要求与指标》明确,医疗机构应当为人体器官获取组织配备专职医师、护士、专业协调员、数据报送员。其中,中、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不少于3人;取得重症监护专业岗位培训证书的执业护士不少于3人;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不少于3人,经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培训并取得证书开展相关工作;专职从事数据报送的人员不少于1人。近3年未发生二级以上负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无违反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伦理原则的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具备脑死亡判定能力的有关技术人员。其中,经培训合格的脑死亡判定临床评估医师不少于5人;脑电图评估、诱发电位评估和经颅多普勒评估医师或卫生技术人员均不少于1名。
《要求与指标》在技术管理基本要求中明确,医疗机构成立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应当独立于器官移植科室,应当设置有规范管理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
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 《规定》明确了器官分配原则,要求移植医院应当将本院等待者的相关信息全部录入器官分配系统,建立等待名单并按照要求及时更新。强制使用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分配捐献器官。经评估不可用于移植的器官,应当登记并说明弃用原因及弃用后处理情况。 同时,进一步明确了人体器官获取组织管理要求,强调在红十字会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现场见证下获取捐献器官,不得在医疗机构以外实施捐献器官获取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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