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违法须重罚,“倾家荡产”可以有
对食品安全违法重罚一点也不过分。严惩食品安全违法已成为社会共识,这需要执法者与守法者的敬畏与良知。
“对那些造成严重食品安全事件后果的企业责任人,要从重处罚,罚到他们倾家荡产!”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3月26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说。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事关百姓的健康福祉,事关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然而食品安全的违法者,置老百姓的身心健康而不顾,利欲熏心、唯利是图,应当为不良失信的恶劣行径而付出沉重的代价。
屡屡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已加剧公众的恐慌和担忧情绪,全社会已对食品安全的违法者到了无法容忍的地步。因此,必须出台严格的惩罚措施,让不良不法者付出沉重的代价。新修订并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进一步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的严惩力度,让法规的“老虎”长出伶牙俐齿,这是一种可贵的立法进步,最大程度地震慑那些存在侥幸心理、不惜以身试法的后来者。
对食品安全违法重罚一点也不过分。将食品安全违法者“终身逐出市场”,这种惩戒机制无疑值得期待。早在2008年,湖北武汉实施中的《武汉市食品安全工作实施条例》,在建立健全食品生产企业质量档案和食品监管信用档案的同时,实行“一次违法,终身退市”,应该说这是严格意义上惩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最严最早的范本。2011年,甘肃省对恶意产销不安全食品者实行终身“出局”。
对食品安全违法重罚一点也不过分,对于执法者来讲,要最大限度地保障食品安全,除了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和加强日常监管外,必须对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只有这样,才能促使食品生产经营者始终绷紧食品安全这根生存与发展的生命线,守住诚信的社会底线,不去触碰法律的“高压线”。
对食品安全违法重罚一点也不过分,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而言,要始终牢记:一旦进入此行业门槛,就理当严格地依法生产和经营,理应责无旁贷地担当起保障食品安全的重任。法律的威慑作用就在于此,只有严惩食品安全违法者,才能实现“良币驱逐劣币”,让具有社会良知的食品企业公平守法经营,真真正正地担当起护卫生命健康安全的责任。
本文地址:http://www.fm120.net/content/201904/040R136220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