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规不可违 出售过期食品必受罚
2019-03-11 06:31来源:网络整理 阅读 : 90 次
案例:2016年7月,安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接消费者举报在该辖区某超市购买了4袋榨菜,其中2袋超过保质期,每袋价格1.5元,货值金额合计3元。该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情况,立即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发现情况属实,超市对事实供认不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出没收违法所得3元并处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下达后,当事人以小本生意、利润单薄,仅仅是2袋过期榨菜,且非故意销售过期食品,却受到5万元的罚款,处罚太重为由拒绝缴纳罚款。
说法: 针对当事人的情况,该局执法人员多次与当事人进行沟通解释,过期榨菜虽小,但是它涉及的是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安全无小事,2015年10月1日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销售过期食品最低罚款五万元。销售过期食品也表明该店在经营管理上存在漏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经多次做思想工作,当事人置之不理,拒不缴纳罚款。在此情况下,该局依法向法院申请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并积极配合法院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强制执行,于2018年5月法院强制执行款到位。
这起超市销售过期食品案件,是众多食品案件中一起普通的案件,普通到案由仅仅是因为两袋1.5元的过期榨菜。然而3元的涉案金额,5万元的罚没款,22个月案件审理期,这些数字却又表明了它的不普通,它是新《食品安全法》颁布以来该局食品案件中第一起强制执行案件;它是对违法食品经营者“最严厉的处罚”的最好诠释,违者必罚,罚者必痛;它也表明了我们执法人员“最严格的监管”,依法行政、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态度和捍卫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的决心,它彰显的是国家法律的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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