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黑龙江曝光食用油、饮用水、白酒等9批次

2019-03-07 00:54来源:网络整理 阅读 : 61 次

  食品伙伴网讯 2月11日,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最新一期食品安全抽检信息,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饮料、酒类、方便食品、蔬菜制品、食品添加剂等6大类食品共385批次样品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检验合格样品376批次,不合格样品9批次。其中,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不合格样品2批次;饮料不合格样品3批次;酒类不合格样品3批次;蔬菜制品不合格样品1批次。


  2批次食用油检出过氧化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批次食用油检出过氧化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分别为:牡丹江市红贝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牡丹江市仟富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的君来也大豆油;方正县哈方源稻米油专卖店销售的标称哈尔滨方正源泉粮油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稻米油(米糠油)。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主要反映油脂是否氧化变质。随着油脂氧化,过氧化值会逐步升高,虽一般不会对人体的健康产生损害,但严重时会导致肠胃不适、腹泻等症状。过氧化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产品用油已经变质氧化,或者产品在储存过程中环境条件控制不当,导致其油脂酸败氧化。因此,提示广大消费者需避免食用能明显辨别出有哈喇等异味的食品。

 

  饮用水不合格3批次

 

  不合格产品中,饮用水不合格3批次,其中2批次检出溴酸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分别为:大兴安岭十八驿饮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标称大兴安岭十八驿饮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十八驛饮用天然水(生产日期/批号2018/06/27),大兴安岭十八驿饮品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标称大兴安岭十八驿饮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饮用天然水(生产日期/批号2018/07/07)。另外,还有1批次佳木斯家乐购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齐齐哈尔冷韵泉苏打水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极地冰泉饮用天然苏打水,亚硝酸盐(以NO2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溴酸盐是矿泉水以及山泉水等多种天然水源在经过臭氧消毒后所生成的副产物。我国现行的饮用矿泉水强制性国家标准《饮用天然矿泉水》规定溴酸盐限值为0.01mg/L,与世界卫生组织的标准一致。 据有关专家介绍,正常情况下,水中不含溴酸盐,但普遍含有溴化物。当用臭氧对水消毒时,溴化物与臭氧反应,氧化后会生成溴酸盐。国际癌症研究中心(IARC)认为,溴酸钾对实验动物有致癌作用,但溴酸盐对人的致癌作用还不能肯定。 因此,国际上一般把溴酸盐列为2B级潜在致癌物。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7)对包装饮用水产品中的亚硝酸盐残留量限量规定≤0.005 mg/L。亚硝酸盐是自然界中普遍存在的含氮类化合物,具有潜在致癌风险,过量摄入会危害人们特别是婴幼儿的身体健康。饮用水中亚硝酸盐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水源受亚硝酸盐污染造成,长期饮用亚硝酸盐超标的水会给消费者健康造成危害。

 

  酒类不合格3批次

 

  酒类不合格3批次,其中2批次检出酒精度不合格,1批次检出甜蜜素。分别为:克山县帝泰购物超市销售的标称大庆市让胡路区泉生酒厂生产的润邦小烧五年陈酿酒(白酒),依安县帝泰超市销售的标称山东聊城东昌府区鲁粮酒厂生产的小酒缸(白酒),酒精度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哈尔滨市道外区七彩虹便利店销售的标称呼伦贝尔市蓝亭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呼伦贝尔酒,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酒精度是酒类的一个重要质量指标,能较大程度地影响口感和酒类的品质。造成酒精度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一些酒类企业本身的生产工艺把控不到位,无法有效控制酒精度指标;有的生产企业检验能力不足,造成检验结果偏差,或是包装不严密造成酒精挥发,导致酒精度降低,达不到标准要求。另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规定甜蜜素可用于面包、糕点、水果罐头、配制酒及蜜饯凉果等各种食品中,但不允许在白酒中使用。

 

  除上述不合格产品外,还有1批次哈尔滨香坊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北奇神集团大兴安岭新林绿色产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香菇,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0-2014 中干制食用菌限量为:≤0.05g/kg,不合格原因多为企业为使产品卖相好而过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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