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
2019-03-11 05:44来源:网络整理 阅读 : 85 次
据新华社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提出建立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本规定自2019年2月5日起施行。
规定提出,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含协管、联系,下同)行业或者领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党委常委会委员食品安全相关工作责任清单,督促党委常委会其他委员履行食品安全相关工作责任,并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
规定提出,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领导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工作重点,并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建立健全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体系,明确本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和政府相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指导督促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部门落实工作责任。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中未履行本规定职责和要求,或者履职不到位的;对本区域内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的;对本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领导有关部门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较大损失的;对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违规插手、干预食品安全事故依法处理和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处理的;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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