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监局发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不良反应监测年度报告撰写规范

2019-03-27 16:48来源:网络整理 阅读 : 108 次

3月26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发布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不良反应监测年度报告撰写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指导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撰写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年度报告,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事宜。

药监局发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不良反应监测年度报告撰写规范

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事宜的公告》(2018年第66号),指导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撰写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年度报告,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组织起草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不良反应监测年度报告撰写规范(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9年5月1日前,将意见反馈至电子邮箱hyc@cdr-adr.org.cn,并注明邮件主题“持有人年度报告意见”。

附件:《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不良反应监测年度报告撰写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包括持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持有人)撰写药品上市后不良反应监测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工作,帮助持有人梳理和总结全年度监测工作开展情况,落实持有人主体责任,根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第81号令)、《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事宜的公告》(2018年第66号),制定本规范。

一、基本要求

(一)持有人应当认真总结上一年度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包括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建设、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收集和报告、监测数据定期分析评价、药品风险评估和控制等情况,真实、准确、规范撰写年度报告。

(二)年度报告以结构化格式进行撰写,分为境内持有人年度报告(附件1)和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持有人年度报告(附件2),分别由国产药品持有人和进口药品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按本规范要求进行撰写。原则上一个持有人撰写一份年度报告。如果某持有人同时为国产药品持有人和进口药品代理人,应分别撰写境内持有人年度报告和境外持有人年度报告。

(三)年度报告中持有人/代理人信息(第1项)、药品信息(第2项)中的药品列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负责人(第3.1项)和不良反应监测专门机构(第3.2项)的情况应根据撰写年度报告时的“当前”信息填写,其他部分按上一自然年度情况填写。如有附件,应随年度报告一并提交。

(四)年度报告各项内容除明确要求外,均应以中文撰写。选择项均可多选,但如果多选可能给监管部门理解上造成困惑,应在年度报告第9部分进行解释,如集团公司性质同时填写了集团公司母公司和集团公司子公司。要求填写“是否ⅩⅩ”,仅填“是”或“否”,日期按“2018/01/01”格式填写,涉及百分比均保留小数点后1位,负增长格式如-1.1%,其他格式要求按照本规范附件提供的模板进行填写。

(五)如果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发生变更,应由当前持有人汇总上一年度全年的监测数据,并提交年度报告中总结。双方应做好数据的交接工作。

(六)年度报告应于次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提交。

二、撰写规范

(一)境内持有人年度报告撰写规范

1. 持有人信息

持有人信息填写撰写年度报告时“当前”信息。

持有人名称:按照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监管部门已批准变更的名称准确填写。

生产企业分类:内资企业是指由我国境内投资者投资举办的企业;外资企业是指由境外投资者独自投资经营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共同投资经营的企业。港、澳、台资企业参照外资/中外合资企业填写。

生产企业规模:中小微型企业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工业划分,超过中型企业标准的算为大型企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直报系统注册信息变更情况:指上一次撰写年度报告至本次撰写年度报告期间,直报系统中持有人信息发生变更的情况,包括监测机构已经批准的变更、尚未批准的变更、持有人尚未申请的变更。变更项目按直报系统中的项目名称填写。“是否申请变更”指持有人自上次撰写年度报告后,是否已经在直报系统中提交过变更申请。“是否批准变更”指截至本次撰写年度报告时,监测机构是否已经批准了该项变更,如果持有人尚未申请此变更不填写。

2. 药品信息

2.1 药品信息列表及产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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