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路上如何维权,法官来教你

2019-03-11 00:46来源:网络整理 阅读 : 58 次

随着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全民健身、“燃烧我的卡路里”成为时尚潮流,健身服务行业蓬勃发展。行业的发展带来行业纠纷激增,健身房一度成为消费者的“头痛房”。健身房卷钱跑路,如何维权?不满意频繁更换私教,能否解除合同?健身房里摔伤了,怎么赔偿?下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通过三个案例,向大家介绍一下近年来常见的健身服务合同纠纷及处理情况。

健身房推销长期会员卡,应该购买吗?

2016年11月,小王与某健身中心签订《健身服务入会协议》,服务有效期限5年,小王支付会籍费8888元。2017年8月,该健身中心在没有事先通知小王的情况下终止提供健身服务,且将健身中心的大门上锁。小王将健身中心起诉至法院请求退还会员费7554元。由于健身中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王向健身中心支付了5年会籍费8888元,双方构成服务合同关系。健身中心应按照约定向小王提供健身服务。现健身中心已经关闭,健身中心无法继续向小王提供服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小王要求赔偿扣除了已经提供服务天数的入会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示】: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因此,法院支持了小王退还尚未消费的会员费的诉讼请求。消费者办理长期健身会员卡,必定要支付更高额的会员费。根据相关健身服务市场调研显示,两年是健身公司存续的一个拐点,健身公司预收费模式产生资金池,但运营成本较低,造成盲目扩张,如果经营不善会产生资金链断裂中止营业等问题。近年来健身服务行业纠纷特点为逐年增长、集中爆发,案件多为健身中心经营不善、突然关门。因此法官提示消费者:1.谨慎办理两年以上的会员卡;2.办理会员卡一定要签署正规的《健身服务合同》;3.增加违约条款;4.办理会员卡前,登陆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该健身公司纠纷状况,在网上进行健身公司的背景调查。

健身房更换场地了,能否要求退费?

小周在某健身公司办理健身卡,双方签订的《健身服务合同》约定,健身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健身场地和健身项目。一段时间后,小周发现该健身公司贴出通知,内容为:现两家健身公司合并经营。A健身场地原址重新装修,装修之日起安排所有会员在B健身场地锻炼,原服务项目及有效期保持不变。小周认为新健身场所距离其家路途远,场地面积大幅度缩小,而且是没有采光的地下室,没有通风条件不利于从事健身活动。小周将健身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退还尚未消费的服务费。健身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审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周办理的是该健身公司A经营场所的健身卡,这意味着双方约定合同的履行地为且仅为A场所。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健身公司单方闭店停止营业的行为,构成了对合同约定的违反,应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在健身公司单方违约后,且单方将经营场所变更为B健身场所,并未征求小周同意,对此健身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小周要求退还健身费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示】:

遭遇健身公司对于合同内容进行单方调整,包含健身教练、健身项目、健身地点等合同内容的调整,消费者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主动维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健身服务合同》约定健身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健身场地和健身项目。这一条款是健身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格式条款。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本案中,该条款显然排除了小周作为消费者应当享有的退换的权利,应属无效。

健身房里受伤了,能否得到赔偿?

某健身中心举办游泳健身体验活动,由于泳池没有采取安全的防滑的措施,小赵滑倒摔伤,造成右臂肱骨粉碎性骨折。小赵将健身中心起诉至法院,请求对造成的人身及财产损害进行赔偿。健身中心辩称,游泳馆的设计完全符合相关安全规定标准,小赵受伤是由于其自身过错导致。小赵在没有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进入教练区域致使摔伤,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文标题:健身路上如何维权,法官来教你 - 减肥健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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